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采购人拒绝派代表参加评标怎么办?_Sidney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5
摘要:采购人拒绝派代表参加评标怎么办? 刘 殷(广西政府采购中心) 案例: 某项目已经开标了,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突然打电话给采购中心的评标负责人说由于单位人员出差,人手不足,今天开标的项目,不能派出代表参加评标。一直以来,该采购单位都是派代表参加

采购拒绝代表参加评标怎么办

殷(广西政府采购中心)

案例:某项目已经开标了,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突然打电话给采购中心的评标负责人说由于单位人员出差,人手不足,今天开标的项目,不能派出代表参加评标。一直以来,该采购单位都是派代表参加评标的,现在项目已经开标了,采购人却无法派代表参加评标,评标负责人一时没有了主意。

开标现场紧急讨论解决办法:有人认为应该暂停开标,因为没有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开标也没有意义;有人认为应该暂停评标,待采购人能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后再评标;有人认为应该继续开标和评标,没有采购人代表也可以继续评标;有人却担心没有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评标结果采购人不确认就白费功夫;有人认为没有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组成就不合法,评标结果也就不合法;有人建议直接从专家库中再抽取一名专家参加评标即可。

开标、评标,到底该怎么办

一、不应暂停开标,应继续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问题或者评标委员会无法组建都与开标没有关系。开标依法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时进行,至于开标后,能否立即评标则与开标没有必然的联系。采购人不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可以造成的影响就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成员需要改变,绝不会反过来影响开标。

二、暂停评标待采购人能派出代表参加评标后再评标的做法,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实务操作没有必要。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开标与评标必须是同时进行,开标后暂停评标是可以的。但实务中应该考虑如下情况:

1、由于评标专家已经获得参加评标的通知,正在赶往评标现场途中或者已经到达评标现场,暂停评标当然就会对评标专家造成影响和损失。

2、采购人是否必须派出代表参加评标,评标才能进行。如果采购人派出的代表不是必须强制参加评标,则在没有采购人派出的代表时,也是可以评标的。

采购人明确拒绝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是否就不能评标?显然,答案是否定的。实务操作中,强制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是不可操作的,虽然有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但如果把这个规定上升到强制性的规定,采购人不派代表则不能组建评标委员会,则脱离实际、违背常理,变成一个不合理,不可执行的规定。笔者认为:作出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规定的目的是尊重采购人的权利,尊重使用者的权利,让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有利于评标委员会更好地理解采购需求,同时也有利于评标后采购程序(如确认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和履约)的执行。

三、没有采购人派出代表也是可以评标

令不少采购代理机构感到困惑和不解的是:

一方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六十八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从这两个条文看,采购人代表的确是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评标委员会没有采购人代表则是不合法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个方面,如前所述,强制采购人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是做不到的,也不是立法的出发点。因此,从实际出发,切合实务的做法是在没有采购人派出代表时,采购项目还应该继续开标和继续评标。

那么,该如何操作,才能既不承担法律责任又能继续评标?

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应该是采购人派出的代表(包含采购人单位的人或者单位外聘的人),但并不仅仅限于采购人派出的代表。在采购人无法或者拒绝派出代表参加评标时,为了能继续评标,此时采购代理机构应要求采购人书面授权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如此操作,既符合法律要求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规定,又可以继续评标,不必等待采购人派出代表再继续评标,也避免因采购人拒绝派出代表而无法评标。

四、评标结果采购人要确认

由于采购人书面授权采购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这个评标专家就是采购人代表,视为采购人派出了代表参加评标。这与是采购人派出本采购人单位的人或者单位外聘的人作出代表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采购人不能以委托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作为代表参加评标为由拒绝确认评标结果。

五、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不违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从中可以发现:1、对于哪些人可以作为采购人代表,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但并不禁止非采购人单位的人作为采购人代表,采购人可以委托自己单位的人或者外单位的人代表采购人。2、本条规定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只是明确规定了组成评标委员会人员中专家数量的下限,没有规定专家数量的上限。也就是说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数量可以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本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中,没有禁止评标专家不得作为采购人代表,只禁止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因此,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不违法。

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以评标专家作为采购人代表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