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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被两次定罪,司法岂能如此任性?_邓学平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邓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7年6月6日“评论版”。 河南商人吴运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被检察机关正式决定不予起诉之后却因为申请国家赔偿,两次被法院判决有罪。不仅国家赔偿没有拿到,被扣押的财物和之前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没能追回,而且自己再次重回有罪

此文首发于《新京报》2017年6月6日“评论版”。

河南商人吴运强怎么也想不到,自己被检察机关正式决定不予起诉之后却因为申请国家赔偿两次被法院判决有罪。不仅国家赔偿没有拿到,被扣押的财物和之前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没能追回,而且自己再次重回有罪之身。在反复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这样的司法体验不论发生在谁的身上,都会让人有恍如隔世之感。

根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事情的经过大体是这样的:2003年12月,吴运强用广东万客来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省固始县政府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获得60亩土地使用权,试图在当地办一所双语幼儿园。2005年,吴运强通过签订入股协议的方式将其中的47.26亩用于抵扣工程款、合作开发项目。正是因为此事,吴运强于2009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拘留。此案一审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上诉后被信阳中院发回重审,固始县检察院在向法院撤回起诉的基础上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恢复自由的吴运强原本以为案件到此结束了,于是向公安机关申请要回200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及一辆被扣押的丰田霸道越野车。与此同时,吴运强还正式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熟料这些申请没得到回复,吴运强自己却在2014年5月被重新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依然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除了已被决定不予起诉的事实被重新起诉之外,又新增了一笔指控。五个月后,固始县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吴运强三年有期徒刑并且不再是缓刑。再次上诉后,信阳中院再次发回重审。2017年3月,固始县法院第三次判决吴运强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以犯罪未遂为由免于刑事处罚。戴罪之身的吴运强选择了第三次上诉,而目前信阳中院还未做出最终的裁判。

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复杂的是让人跌破眼镜也看不懂的当地司法生态。其实只要稍微梳理一下案情,就可以从中发现一箩筐的实体和程序违法。固始县检察院起诉指控并被固始县法院判决认可的三笔事实,信阳市中院在请示最高法后得到定罪依据不足的意见,故而裁定发回重审。此后固始县检察院经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定罪判刑的要求,于是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应当说,固始县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按照最高法和信阳中院的意见做出的,在诉讼程序上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不起诉决定生效之后,公安机关应当自动无条件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和扣押的车辆。但是办案单位非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在吴运强提出申请后发起新一轮的重复指控。众所周知,一事不再理、不能重复评价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固始县的做法显然挑战了这一基本原则,属于典型的违法滥权。任何人看到此情此景,都无法打消报复性司法的疑虑。

形式上看,信阳中院在本案中起到了一定的法律把关作用。若非信阳中院的坚守,吴运强恐怕早已罪刑确定。但是对照法律要求,可以发现信阳中院同样存在着程序违法。信阳中院第一次审理本案时既然已经得到了最高法的明确意见,就应当直接宣告吴运强无罪、终结本案的诉讼程序。但是信阳中院却迁就于各种因素,选择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如此做法非但要耗费大量的司法成本,而且使得案件的进程和吴运强的命运徒增许多不确定因素。果不其然,吴运强申请国家赔偿之后被再次起诉,固始县法院甚至判处了更加严厉的刑罚。信阳中院第二次审理本案时再次发挥和稀泥的神功,不愿判决无罪,选择再次发回重审。但是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发回重审以一次为限。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上诉的,二审法院必须要做出裁判,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很显然,信阳中院第二次发回重审是违背刑诉法明文规定的。

固始县办案单位的滥作为和信阳中院和稀泥式的不作为互相作用,导致一起法律上原本无法成立的案件被延宕数年之久。两次被发回重审之后,固始县法院仍不愿意脱去有罪的定性。定罪免刑不能掩盖吴运强被重复指控、被错误羁押的事实,也不能掩盖办案单位违法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违法使用扣押财物以及政法委、纪委等单位不正当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等事实。尽管耗时耗力、异常艰辛,但吴运强还是没有放弃,选择了第三次上诉。

老虎屁股摸不得是因为老虎还在笼子外面野奔。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司法权力更应当戒慎恐惧。若强大的公权机器变得任性妄为,换作任何人都没有精力、能力和信心去应付这样的马拉松诉讼。这一次,信阳中院能否勇敢担责、依法履职,彻底终结围绕这场诉讼的各种权力任性和司法乱象?办案责任制能否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这些问题或许很快就会有答案揭晓。

责任编辑:邓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