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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公司一年内两次被判串通投标 专家建议加大打击力度——与检察日报记者的讨论_南开法学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招标与采购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9
摘要:时间:2016-11-01 作者:吴法文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大 | 中 | 小 】 正义网无锡11月1日电(通讯员 吴法文)近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了解到,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无锡中院两次以二审终审判决的形式,认定江苏广通电力设

时间:2016-11-01 作者:吴法文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正义网无锡11月1日电(通讯员 吴法文)近日,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了解到,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无锡中院两次以二审终审判决的形式,认定江苏广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广通)、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清宇)在两起水电站厂房钢盖板招投标项目中以串通投标进行不正当竞争,并责令两企业进行民事赔偿。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串通投标对大型项目的招标来说是致命的,无锡中院用连续两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民事判决维护了串通投标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串通投标的受害人用民事诉讼方式挽回自己的损失是一种鼓励。

  年内连续两起串通投标民事判决

  据(2015)锡知民终字第11号判决显示,2014年4月16日,华能西藏发电有限公司委托华能招标有限公司发布雅鲁藏布江藏木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公告,包括江苏广通、江苏清宇等在内的四家企业最终入围投标名单。5月8日上午,开标结果后,随即有投标单位向招标公司举报江苏广通与江苏清宇串通投标。最终,华能西藏公司宣传这次招标结果流标,重新招标。

  判决书中认定,“广通公司与清宇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各项盖板设备的投标报价数据,通过一一比对的方式得出全部报价项目的比率数字,从整体上能够反映出广通公司与清宇公司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同时,太比雅公司(原告)举证证明了清宇公司的投标代表叶苗与广通公司其他普通职员十分熟悉,以及广通公司和清宇公司的投标书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表明两公司存在合作关系。”

  综上,二审维持了一审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广通和清宇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的原审判决。

  而2016年6月2日(2016)苏02民终1491号判决与(2015)锡知民终字第11号判决依据的法律基本一致,只是这次串通投标的项目为2013年12月16日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发布的云南省金沙江梨园水电站厂商钢盖板涉及、制造及安装项目招标,串通投标的仍然为江苏广通和江苏清宇。

  判决书还显示,上述两家串通投标的企业注册地均在无锡宜兴,无锡中院两起的判决对本地企业的市场行为无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判例少源于认定难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为关键词查询,2012年至2016年,中国判决文书网公布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案件判例仅22起,其中上述江苏广通、江苏清宇的判决就占了4起。如此低的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判例明显与庞大的我国招投标数量形成鲜明对比。

  何红锋表示,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数据不能反映串通投标的现实情况。在他看来,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首要的难题就是取证难。因为一般情况下,投标文件的内容是不公开的,串通投标的受害人很难取得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证据。在串通投标的行政处理和民事诉讼中,受害人取得对手的招标文件等关键证据存在被认定为非法的风险的。

  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认为,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判例如此之少的主要原因在于串通投标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制作的投标文件如果比较认真、有意避免存在相似内容的话,其他参与投标的企业难以举证证明其他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何红锋表示,法律上认定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难点主要在证据上。尤其是串通投标是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而这种主观故意很难认定。当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部分解决了这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规定了“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无锡中院这两起判决都是根据“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认定串通投标的,这对以后类似的案件具有重大价值。

  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串通投标加大打击力度

  针对如何治理串通投标乱象,赵占领认为,实际上需要多种法律措施并举,除了权益受损的其他投标人提起民事诉讼之外,工商部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也应主动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罚,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也应及时立案追诉。除此之外,也应将对于串通投标的判决、行政处罚通过企业信用体系公开,让不诚信的企业受到市场的惩罚。

  赵占领尤其肯定无锡两起判决价值,在他看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无锡中院这两起判决的中标项目金额都在200万元以上,已经符合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

  何红锋则认为,串通招投标这类犯罪,不像暴力犯罪,暴力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十分直观和明显,而这类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间接和隐蔽。因此,加强行业内的诚信体系建设,特别要发挥行政处罚的作用、充分发挥“黑名单”制度的作用,要让串通投标者为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现在有很多行政处罚自我缩小处罚力度,比如有的地方,禁止参加投标的处罚,从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发生之日起起算,但到处罚决定作出时,可能已经是违法行为发生很长时间以后了。

  “治理串通投标这类不正当竞争,现阶段最有效的措施是充分发挥追究这类行为刑事责任的震慑效果。这要求这类行为的受害人要敢于去公安机关报案,也应该督促其他知道、了解犯罪线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监督机构的相关人员去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供线索,还要要督促公安机关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包括应当依法立案。”何红锋表示。

责任编辑:招标与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