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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始法院宣判“4·26”业州广场伤人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8
摘要:湖北建始法院宣判“4·26”业州广场伤人案
  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4·26”湖北建始县业州广场伤人案已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某房地产公司与其开发的 “业州广场”楼盘业主因物业等问题素有纠纷。2016年4月26日上午,某房地产公司在“业州广场”营销中心举行商铺认筹活动,张某等安保人员在活动现场维护秩序。9时许,因发现楼上有水倾倒在活动现场,张某便带领部分保安上楼查看,在28楼业主龙某处发现有塑料水桶(水缸),便将水桶踢坏,随后与龙某等人发生口角。张某等人下楼后,随即集合保安,声称“如业主闹事动手的话,你们可以动手打”。

  不久,“业州广场”业主龙某、吴某、郑某、葛某先后来到“业州广场”营销中心,张某等人认为其四人是来闹事的,遂对四人拳打脚踢,致龙某右眼眶外侧壁、右侧上颌窦前壁、外侧壁、右侧筛板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吴某、郑某、葛某轻微伤。

  2016年8月12日,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等八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所属公司与相关业主因物业纠纷虽素有矛盾,但没有证据证实“有水倾倒在活动现场”系本案被害人或者其他业主所为,且龙某等被害人要求进入“业州广场”营销中心时无不当行为,因此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有过错,结合被告人对殴打行为进行准备及殴打的过程等事实进行分析,被告人的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属借故生非。

  综上,八被告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八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八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综合上述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胡某、赵某甲、赵某乙、李某、张某甲、徐某甲、徐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