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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引发的离婚财产分割之诉_广东风泽律师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广东风泽律师团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詹先生系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系的高材生,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就与清华校友共同创业,在深圳设立了一家从事安全监测系统设计开发的软件公司。詹先生直接持有软件公司30%的股权,同时担任软件公司的技术总监。由于詹先生所在的软件公司技术的前瞻性和独创性,

  詹先生系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系的高材生,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就与清华校友共同创业,在深圳设立了一家从事安全监测系统设计开发的软件公司。詹先生直接持有软件公司30%的股权,同时担任软件公司的技术总监。由于詹先生所在的软件公司技术的前瞻性和独创性,在2015年,主板一家上市企业按6.8亿的估值以换股方式收购了软件公司100%的股权,软件公司成了该上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同时软件公司的所有股东包括詹先生都成了该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詹先生通过这次换股直接持有了637万股上市公司股份。在上市公司与软件公司的这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实施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价连续8个交易日涨停,詹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也水涨船高,价值倍增。

  然而,令詹先生始料未及的是,其妻子刘女士却在2016年末单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詹先生与刘女士于2014年初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詹先生又一直忙于事业,双方感情一直不太融洽。虽然自2016年起,詹先生和刘女士就曾就离婚进行过沟通,但双方一直也未对离婚一事作出过明确的表示。

  詹先生没想到妻子却在未向他做出任何预先告知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且要求对下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1、婚后双方于福田区购置的房产一套,房产购置价格为280万元,目前市场价值为1350万元;2、宝马MINI汽车一台,购置价格为35万元;3、詹先生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637万股股份。

  詹先生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咨询:对于妻子刘女士分割房产及车辆的诉请要求詹先生并无异议。但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是用其婚前投资设立的软件公司的股权换股所得,而软件公司的股权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是否可以主张上市公司的股份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呢?


  【律师评析】

  随着大量民营企业的上市,市值管理成为当今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热点。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交易,进行产业升级、扩张,甚至是实现传统行业的主营业务转型,通过外延式增长做大业绩,从而实现提升上市公司市值的目标。风泽律师团深圳婚姻律师认为,案例中上市公司对软件公司的收购实质上就是上市公司的一次成功的市值管理。对于詹先生来说,根据该上市公司当时在二级市场每股26.54元的股票交易价格来看,通过这次与上市公司的交易其获得的上市公司637万股股份(以下简称“诉争股份”)已经价值过亿。也正是因为价值巨大,詹先生在得知刘女士起诉要求分割时,才会如此着急。

  刘女士要求分割该诉争股份的事实依据是基于诉争股份登记至詹先生名下的时间是2015年10月份,这一时点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此,刘女士认为诉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风泽律师团首席婚姻律师认为,詹先生获得诉争股份的时间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其并不是通过二级市场购入的,诉争股份的获得是基于一次复杂的上市公司并购交易,而该次并购交易的价值评估系基于詹先生婚前创立的软件公司的股权价值,换句话说,诉争股份是基于软件公司股权这一并购交易的基础资产转化而来的。因此,不能仅仅依据诉争股份的权利登记时间作为判断该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的唯一依据,还应当考虑整个并购交易的性质、交易的价格评估、交易的资产交割等细节,再进行判断。

  另外,首席婚姻律师提示,在多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交易中,作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往往会向上市公司即收购方承诺留任对被收购公司继续实施经营管理职责,若在约定的期间内被收购公司无法实现承诺的经营业绩,还有可能触发估值调整,同时被收购方的股东通过换股获得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股份通常都存在锁定期,锁定期间根据交易的不同情况作出1年至3年不等的约定。回归到本案例,在对诉争股份的定性和分割问题上,还应当充分考虑到詹先生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因估值调整机制导致股份数变更及因诉争股份的锁定期对财产的定性及分割产生的影响。

责任编辑:广东风泽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