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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环保警察有利强化环保执法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张智全 发布时间:2017-06-07
摘要:设立环保警察有利强化环保执法
  环保警察参与环保执法强化执法力量的创新之举,有助于形成环保执法合力,理当在不断的探索和总结中予以完善

  近年来,新生的环保警察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引人注目。2016年7月7日,四川省首支环保警察中队在什邡市挂牌成立。根据职责分工,环保警察负责侦办环保局移送的案件,适用行政拘留以上的处理,同时为前期环保执法的调查取证提供协助,查处涉嫌阻挠、妨碍环保行政执法的行为,较好地解决了环保部门因自身权力受限而面临的“调查难、取证难、执法难”等问题(6月6日《新华每日电讯》)。

  不可否认,尽管环境污染是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客观产物,但不法企业过度排污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定是加剧环境污染的罪魁祸首。因此,要有效遏制环境污染,依法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亮剑”不可或缺。四川什邡市通过成立环保警察队伍,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初步扭转了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而导致的“调查难、取证难”的被动局面,有利于彰显环保法“钢牙利齿”的威慑效果,无疑值得充分肯定。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为遏制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被誉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确立了“黑名单”、按日计罚等罚则,环保部门也加大了执法力度。遗憾的是,严厉的法律和环保部门的强力执法,并没能遏制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发。究其根源,笔者以为,这与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而遭遇的执法困难有关。因此,成立环保警察,让拥有强制执法权的环保警察以严格的执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也就势在必行。

  法律威慑效果的充分彰显,既有赖于法律的完善,同样有赖于执法力量的强化。就目前环保执法的现状而言,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法权的单打独斗式执法,已成为执法效果不彰的主要问题。众所周知,环保部门本身具有行政属性,法律只能赋予其具有一般行政意义上的执法权,不可能对其赋予侦查、拘留等强制执法权,由此不可避免地导致环保部门的执法缺乏必要的“硬气”。在这种情况下,让具有行使侦查、拘留等强制执法权的环保警察介入环保执法,对强化环保执法力量、确保环保执法真正彰显威慑效果,显然具有重要作用。也正是基于这种考量,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开始尝试组建环保警察队伍,赋予其侦查、拘留等强制执法权,希望其能改变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困难重重的被动局面。

  与环境监察执法相比,环保警察参与环保执法,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环保警察既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置,破解以往“调查难、取证难、执法难”等实务问题;又可以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者适当采用强制手段,从而让环保执法更加“硬气”,更有效地震慑环境违法犯罪分子。在这种意义上,环保警察参与环保执法,可以说是迈出了解决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困难重重的关键步伐,不失为强化环保执法的良方。

  当然,作为一种新生的警种,环保警察参与环保执法,还面临编制、经费以及专业知识欠缺等各种掣肘因素。期待环保警察能够立竿见影地向环境违法犯罪“亮剑”的最佳效果,显然不现实。但不管怎么说,环保警察参与环保执法是强化执法力量的创新之举,有助于形成环保执法合力,理当在不断的探索和总结中予以完善,从而让其真正释放出依法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强大正能量。

责任编辑: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