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律师说案| 未婚同居,彩礼能否部分返还?_看律师怎么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7-06-08
摘要:我结婚了,没有领结婚证。 我是农村的,跟男方在一起生活了4个月,结过婚以后一直在帮他家干活。他现在想把我给甩了,还要到法院告我,把彩礼钱给他。 还发短信威胁我,诽谤我,还带人去我家闹事,破坏我的名声。 这真是要搞到法院了,那这彩礼钱归谁? 律

我结婚了,没有领结婚证。


我是农村的,跟男方在一起生活了4个月,结过婚以后一直在帮他家干活。他现在想把我给甩了,还要到法院告我,把彩礼钱给他。


还发短信威胁我,诽谤我,还带人去我家闹事,破坏我的名声。


这真是要搞到法院了,那这彩礼钱归谁?




律师解答:

1、  按你所述情况,因为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妻。如果双方同居,彩礼也已用于共同生活,可不予返还

2、  若对方继续闹事并且毁坏你的名誉,可以去法院起诉他。


延伸点评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是一种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


《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但现实生活中,常有给付彩礼并共同生活后又解除婚约,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此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是全部返还还是部分返还呢?


我认为,虽然《婚姻法解释二》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标准判定是否返还,但该司法解释是最高院2003年出台的,当时没有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长期未婚同居的现象;另外,该条款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应当从该条款的本意上去理解彩礼返还问题。


针对《婚姻法解释二》的不足,《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指出,《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综上,未婚同居彩礼应当酌情返还。所酌之情应为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综合考虑。

【关注微信公众号——看律师怎么说】

责任编辑:看律师怎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