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思源看法:老人带孙子骑电动车摔倒,轿车驾驶员凭什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_蔡思源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蔡思源律师的博客 发布时间:2017-08-01
摘要:老人带孙子骑电动车摔倒,轿车驾驶员凭什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近日,一起发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四平路中天大厦出口的交通事故引发网友热议。 公布在网络上的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驾驶员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出口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在无接触的情况

老人孙子电动车摔倒轿车驾驶员什么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近日,一起发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四平路中天大厦出口的交通事故引发网友热议。

思源看法:老人带孙子骑电动车摔倒,轿车驾驶员凭什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_蔡思源

公布在网络上的现场视频显示,事发时驾驶员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出口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在无接触的情况下,左侧非机动车道上疾驰而来的一辆载人的电动车突然摔倒在地,车上一人受轻微伤。

思源看法:老人带孙子骑电动车摔倒,轿车驾驶员凭什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_蔡思源


根据凤凰网、中华网、长沙日报等媒体的报道,警方交通事故认定,轿车与电动车倒地存在因果关系,电动车骑手对此事负有主要责任,但轿车驾驶员张先生也需担属于无过错次责。张先生为了避免扣车,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对此,报道所采访的上海某律师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了解答。

思源看法:老人带孙子骑电动车摔倒,轿车驾驶员凭什么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_蔡思源


《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妨碍我们从行政法角度审视这一事件。

广大网友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轿车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在此次事故中,有必要认真审视是否适用无过错赔偿。根据上述法条,无过错赔偿责任适用主体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路人之间。但此次事故中的电动车是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除民事责任外,电动车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骑车带人等交通行政违法责任?值得深入思考。

本人(作者蔡思源,微信号/联系电话13523565413)认为,根据《道交法》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528-2012)、《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有关规定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车轮的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结合现场视频来看,该电动车当时的行使速度明显高于20km/h,且车辆质量、轮胎宽度等是否超过国家标准,仍须甄别。在此情形下,交警部门未依法进行鉴定即认定为非机动车辆从而适用无过错责任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对于电动车超员、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均规定有行政处罚,且驾驶员具有谨慎驾驶的安全义务。交警部门对此未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蔡思源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