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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我的底线,高于你的过失_律事通(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8-10
摘要:据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确定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本案中,游泳馆的两名教练员向20几名儿童教授游泳知识,该项工作属于游泳馆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两名教练员的行为应当属于执行用人单位(即游泳馆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确定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本案中,游泳馆的两名教练员向20几名儿童教授游泳知识,该项工作属于游泳馆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两名教练员的行为应当属于执行用人单位(即游泳馆)的工作任务。这两名教练员并非直接的责任主体,这两名教练员的教学行为虽然对王某的溺亡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但其仍无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对于该两名游泳教练教学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游泳馆)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至于游泳馆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之后,能否向教练员追偿,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研究的课题。其最终的责任承担应当由《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

责任编辑:律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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