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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裁判尺度:司法是否会成为橡皮图章?_律事通(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律事通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在《实施意见》中,最高法院使用了“应当”的用词,“应当……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这意味着,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在最高法院看来是法官办案流程中

在《实施意见》中,最高法院使用了“应当”的用词,“应当……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这意味着,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在最高法院看来是法官办案流程中的必备环节。


然而笔者以为,如果不对案件类型以及难易程度加以区分,“一刀切”地对所有案件均进行全面检索及制作检索报告,似有不妥。


这是因为,我国的案件受理量已经达到了一个惊人的数量。按照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和最高法院最新的审判执行工作数据,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案件1458.6万件,结案888.7万件,结案率60.92%。与2016年上半年相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上升11.29%,其中新收案件上升14.86%,结案上升9.88%,未结案件上升13.54%。在这其中,新收刑事一审案件60.21万件,同比增加12.68%。新收民事一审案件596.35万件,同比增加11.64%。


与此同时,在法官员额制改革的作用下,全国法官的数量由21万名法官下降为12万名员额法官,这意味着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大,法官人数却不断下降的当下,中国12万名员额法官人均受理案件121.4件,人均审结案件74件,这就意味着法官平均办案数量、办案效率已提升至2008年的近3倍。考虑到民事法官更大的案件数量以及在整个法官队伍中的所占比例,中国民事法官的人均受理案件数将更为庞大。另有法官统计了以判决结案案件所需的耗费时长,一般来说,简易程序需要耗费13个小时,而普通程序则需耗费约20.75小时。许多都会区法院审判人员平均每年要工作300天以上,而一年的工作日也才200多天。


因此,如果对案件类型不加区分,强制性地要求所有案件均要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无疑会在审判法官业已十分繁重的工作负担上再压上一根不算轻的稻草。


在基层法院,其主要功能是化解纠纷,因此基层法院的案件受理量虽然相当庞大,但是绝大多数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是十分明确并无太大争议的,案件的审理难度主要体现在对双方证据的调查核实、与当事人的有效沟通、对案件争议事实的厘清上,法官对于法律适用并无太大的障碍与困惑。很多法官的困恼主要集中于如何通过证据还原法律事实,如何让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此外,案件类型的不同也决定了法律适用上的难易程度不同。例如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鉴定问题,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似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实则属于恶意诉讼。真正在法律适用上有转圜空间的,应属由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类型案件以及长期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类型案件以及具有地方性法律适用特色的类型案件。这些类案件或者由于刚刚出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着模糊灰色地带,或者在立法上亦不明确,存有争议,或者由于地方上法律适用的特殊原因,与别地殊为不同,因此需要通过对类案的对比、检索确定准确的法律适用。


或许有人会认为,在法律人工智能大行其道的今天,通过类案的自动推送可以有效减轻中国法官在法律检索上的压力与负担。然而遗憾的是,法律人工智能在当下的中国尚属“水深坑多”,许多机制挂着法律人工智能的羊头,却卖着与以前并无二致的旧酒,真可谓是“有多少人工,才能有多少智能”,许多真正核心环节仍需要法官的人工操作,欲要实现真正的法律人工智能仍有一段漫长的征程需要前行。此外,中国许多地方的法院受制于有限的财政资源,尚无法达到如同上海、江苏、浙江法院般发达的智慧法院程度与水平,其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更多地需要依赖法官的手动人工检索。


因此,如果强制性地适用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无视基层法院法官繁重的工作负担与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法律需求上的差异,强行要求每个案件都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无疑会浪费法官、法官助理大量不必要的时间与精力,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法官对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的反感,最终抛弃法律检索这一本意极佳的案件辅助手段。


未来,需要进一步明确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应当是一种可选择、辅助性的法官办案机制,而不具有强制性与决定性。


在适用范围上,可以选择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做大范围案件检索的硬性要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形成的案件判决尺度会对下级法院产生较大的影响,这些法院本身一个重要作用即是形成较为合理与完善的法律适用尺度。


而对于基层法院,则不必每案必检,可以由法官自行斟酌法律检索的必要性。在具体情形的处理上,是否与裁判尺度不同的判决结果必须上移至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还需要下一步更为精细化操作意见的明确与区分,以避免法官为避免麻烦强行统一裁判尺度情形的出现。

责任编辑:律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