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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认罪认罚制度 彰显司法高效公信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20
摘要: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长,使得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因此,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从而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作分流处理已势在必行。浙江省平阳县人民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长,使得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办案压力。因此,加快办案速度、节约司法资源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从而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作分流处理已势在必行。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对此展开调研。

  一、探索成效

  2015年6月,平阳法院联合县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制定了《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会议纪要》,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机制雏形,初步形成了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流体系。自该机制实施以来,平阳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被告人占全部案件被告人的比重同比增长5.75%,简易程序适用率同比增长2.46%,上诉率同比下降1%,结案率同比增长3.59%。

  二、实践难题

  1.认罪认罚从宽标准不明确。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被告人附条件的认罪从轻处罚制度,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则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工作报告关于2016年的工作安排中也提出探索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均未出台相应的认罪认罚从宽规定明确具体或统一的处罚标准,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

  2.被告人内心确认难以保证。传统的暴力审讯方式以及疲劳审判等新型不规范执法显然还不够增强被告人内心确认,这就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被告人如何确信能得到从宽处理是一个难题,这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认罪积极性和该制度的切实推进。只有确保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明智性,才会有真实可信的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得以真正落实。

  3.认罪认罚执行中易被滥用。实践中,被告人可能想方设法利用认罪认罚以达到逃避严厉处罚的目的,甚至会出现无中生有、乱认罪情况的发生。如果该制度得不到规范使用,就会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甚至适得其反。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有多种量刑档次,量刑幅度较大,可能会产生给予被告人畸轻、不足以惩罚被告人的刑罚的司法腐败。

  4.可能引起侦查机关取证隋性。侦查机关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决了取证量大难度大的问题,即便在证据比较薄弱的情况下也能顺利移送起诉。但侦查机关过度依赖认罪认罚制度,过分追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制度引起侦查机关的取证惰性等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三、已采取的措施及完善建议

  1.细化认罪认罚处理标准。平阳县公安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并听取检、法、司三机关意见制定了认罪认罚评估表,法院根据公安局、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认罪认罚评估表和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给予被告人最终量刑考评,并根据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明确不同情形的坦白、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从宽幅度。

  2.明确认罪认罚处理方式。平阳县公检法三机关协调一致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纳入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局域网,实现立案信息、承办人员、办案进度、电子卷宗等方面信息共享,并由公安局、检察院分别成立认罪认罚案件办案组,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确保侦控审无缝衔接。平阳法院也专门构建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的分流机制,成立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对认罪认罚案件采取集中快速审理。同时,对不认罪认罚案件将认罪认罚从宽教育列入庭审必经程序,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其纳入庭前会议中一项内容。庭审中严格落实证人出庭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决定性作用,切实防止冤假错案。同时规定,如果在公检法三个阶段中的任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旦反悔认罪,则处理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

  3.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内心确认。一是公安及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严格公正询问,杜绝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发生,在侦查阶段先行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截至目前,平阳县公安局已对32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其中经审查后符合认罪认罚的有320名。二是法院通过制作认罪认罚机制宣传材料及介绍典型案例,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分析认罪认罚不同情形对量刑的影响,成效明显。三是司法局加强对律师履职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律师配合做好认罪认罚工作,杜绝个别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发生。四是对认罪认罚得到从宽处理的罪犯,特别是适用非监禁刑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并鼓励此类罪犯以现身说法等方式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4.严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应做到合理的限制,严格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公检法机关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或自行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法院应以事实为基础坚持证据裁判规则,结合其他证据加以印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避免该制度被滥用的风险。

  (课题组成员:谢作幸 陈善超 郑永建 陈蓓蕾)

责任编辑:刘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