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 傅达林 在纯粹的法律领域,外国人违法犯罪原本并不构成多么特殊的问题:既然进入他国,自然就得遵守他国的法律,受到他国的司法管辖。但如果在一个纠缠了太多感情色彩的国度,尤其是以不一样的眼光看待本国人或外国人的语境中,外国人违法犯罪则容易受到某种特殊的对待:要么是以敌意的态度,把国别上升到国家意识层面,认为外国人违法犯罪是在欺辱本国人,上纲上线要求严惩;要么是以媚外的视角,将外国人视作不敢得罪的“天外来客”,惩治时顾虑太多忽略基本的法律正义,甚至容忍外国人的公然违法行为。 中国人历来有好客的传统美德,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但好客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包容,更不代表着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享有“法外治权”。进入法治社会的中国,必须在对待外国人的行为上确立起一个基本的公平尺度,那就是法律。在中国法律的管辖区域内,无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一体遵循的法律构成了人们统一的行为规范,对于违反法律的任何行为都需要依法一视同仁地予以追究。执法应当讲求不偏不倚,不带任何歧视,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这构成了中国法治形象的重要要素,也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共同体福祉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执法实践中,面对外国人的违法犯罪,中国人习惯性的慎重观念很容易影响到法律的常态化执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位教授透露,现阶段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件,存在着一些不会管、不愿意管、不敢管的现象,一提涉外案件,一提外国人违法犯罪,有一种畏难的心理。这种执法心理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过多掺杂政治因素的考量,执法机关总是习惯于从“外事无小事”中引申出“涉外案件无小案”,将所有外国人违法犯罪不加区分地当做重大案件来处理,甚至为国际友好而姑息迁就放任外国人违法犯罪。这种过于慎重的观念不仅束缚了执法者的手脚,让中国法律失去权威,而且还可能刺激更多的外国人违法犯罪。 因此,在依法惩治外国人违法犯罪的同时,首先需要反思的是我们的执法观念。执法者的完美形象是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之所以要蒙住双眼,就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干扰影响执法的公平性。执法者不是外交官,面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心中首先想到的应是神圣的法律而非法律之外的因素,以一种不卑不亢的平和理性的态度去执法,做到客观、公平、合法、有度。如果因为违法犯罪人的国别身份不同而调整执法方式,势必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受损,最终还会伤害到整个法治社会的伦理根基。 当然,强调对外国人违法犯罪的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对涉外案件不需要慎重,只是这种慎重不能伤及法治的价值原则,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而言,依靠法治路径确立起针对外国人的执法常态化机制,比起依靠政策形势治理手段更能达到国家的预期性目标。从这个层面看,反思对外国人态度是一个小小的切口,更值得我们努力的是,我们所精心构筑的法律体系,究竟能不能以平常之心、公平之心对待外国人违法犯罪。 另外,一些外国人在本国都能遵纪守法,为何来到中国后就不再守规矩了?当我们见识了外国人强行插队、闯红灯、大声喧哗等事情后,究竟是该为老外被我们所“同化”感到高兴,还是感到悲哀呢?违法犯罪的过错首先当然应归咎于行为人自己,但外国人在某些行为陋习上的“入乡随俗”,无疑值得我们就自身治理作出深刻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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