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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的具体性与争议性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在一个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依约承包了被告赵某的加工厂进行经营,后发生纠纷。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对于加工厂没有进行过任何投资(产权投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原告最初起诉请求确认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后又增加一个诉讼请求,即请求

  在一个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依约承包了被告赵某的加工厂进行经营,后发生纠纷。原告在承包经营期间,对于加工厂没有进行过任何投资(产权投资),双方对此没有争议。原告最初起诉请求确认承包经营合同有效,后又增加一个诉讼请求,即请求确认其在承包该加工厂经营期间属实际投资人。关于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出现了一系列的争议。

  第一个问题是,这个“实际投资”的内容到底是什么,两级法院作了完全不同的理解。一审法院认为,这是指原告对加工厂的产权投资,因没有证据支持而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认为,这是指原告在承包经营加工厂期间,为了获得承包利益,承担了自己承包经营活动的开支,因情况属实而予以支持。在出现理解不一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呢?

  有趣的是,对于该诉讼请求,原告自己也作了前后完全不同的解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说明其不认可一审法院对于诉讼请求的理解。二审判决后,原告对外宣称法院把加工厂判给了自己,并要求行使产权人的权利,这实际上又否定了二审法院的理解,转而支持了一审法院的理解。

  第二个问题是,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有争议性。两审法院理解不一的原因,在于对诉讼请求是否应有争议性的不同认识。一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必须有争议性(与被告有权利争议),否则就没有审理的必要。原告作为承包人,当然应该承担其承包经营的费用,该费用不可能由发包人来承担,这是没有争议的;如果原告主张的“实际投资”是其承担了承包经营活动的开支,因与被告并无任何争议或关联,该主张既无实际意义,也无审理必要。如果原告主张的“实际投资”是指对加工厂的产权投资,被告就会反对并有争议,这样的诉讼请求才有裁判价值。二审法院认为,无需根据诉讼请求的争议性来探究原告诉讼请求是什么,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到对加工厂有产权投资的事实,故该诉讼请求中的“实际投资”就是指原告在承包经营活动中的支出。那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是否应当考虑诉讼请求的争议性呢?

  二、诉讼请求的具体性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据此,诉讼请求应当符合具体性的要求。诉讼请求必须具体,被告才会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意见,法院才会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和裁判,执行中才会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诉讼请求是否具体,其判断标准在于请求内容是否会产生歧义。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该标准。在起诉受理阶段,法院认为诉讼请求的文义可能有歧义的,可以认为该起诉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建议原告修改明确,使之成为具体的诉讼请求,否则将不予受理。在审理阶段,合议庭成员或审委会成员对于诉讼请求的内容有不同理解的,或者基于对诉讼请求的不同理解而发表不同意见的,足以说明该诉讼请求不具体而出现理解分歧。鉴于原告才真正知道其诉讼请求的本意,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具体说明其诉讼请求“是什么”,使诉讼请求“具体化”;合议庭或审委会不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诉讼请求“应当是什么”,以法官意志代替当事人的意志。在二审程序或再审程序中,如果上级法院与原一审或二审法院关于诉讼请求的理解不同,也足以说明该诉讼请求有歧义而不符合诉讼请求的具体性要求,同样应当由原告说明其诉讼请求的本意“是什么”,而不应当以下级服从上级的方式确定其“应当是什么”。总之,在合议庭成员间、审委会成员间或上下级法院间,只要关于诉讼请求内容的理解出现分歧,就足以说明该诉讼请求不具体(有歧义),除非当事人以书面方式使该诉讼请求的内容具体化,成为“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只能裁定驳回。

  三、诉讼请求的争议性要求

  没有争议就没有诉讼。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应当是认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民事争议,需要法院裁判。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就是关于他们之间的民事争议的主张,这种诉讼请求的争议性,是原告起诉和法院裁判的前提。民事诉讼的全部程序设计,都是建立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的基础上,诉讼请求缺乏争议性,也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争议,将导致法院的裁判活动失去必要前提。

  诉讼请求的争议性,首先是指该请求与民事争议有关。民事争议就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而非其他问题的争议。如果原告主张的民事权利(如债权)系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该义务人否定其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时会产生争议,他人与原告争夺该权利时也会发生争议。如果原告主张的民事权利(如所有权)系针对不特定的人,仅在有人与原告争夺该权利时,才会发生争议。

  诉讼请求的争议性,其次是指所涉的民事争议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原告起诉的被告必须是与其发生民事争议的人,原告起诉其他人就是滥用权利,违反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与原告间没有民事争议时,学理上也称为被告不适格。关于被告不适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还可以继续讨论,但法院在受理后发现被告不适格的,足以认定诉讼请求缺乏争议性而无需继续审理,应当直接裁定驳回,并在必要时追究原告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

  法院因诉讼请求缺乏争议性(被告不适格)而裁定驳回的,原告可以另案起诉适格被告,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判决,这与前面的驳回裁定的既判力并不冲突。

  四、诉讼请求具体性与争议性的实践应用

  诉讼请求的具体性事关裁判的针对性,没有针对性就没有正确裁判;诉讼请求的争议性事关裁判的必要性,没有争议就无须裁判。这两者本来是完全不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诉讼请求同时存在争议性与具体性两方面的问题,并且相互影响。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原告的“实际投资人”的诉讼请求,其具体性和争议性都出现了问题。法院为了正确审理案件,首先应明确请求的内容,使之具体化;对于具体化后的诉讼请求,法院还要考虑是否有争议性,以决定直决驳回还是继续审理。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重视诉讼请求的具体性要求。在上述案例中,两审法院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实际投资”的不同理解,不管其各自的理由是什么的,已经足以说明该诉讼请求有歧义而不具体,需要由原告正式澄清其请求到底是什么,实现诉讼请求的具体化。两审法院以自己的理解代替原告的本意,都是武断的,都没有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原告对于诉讼请求的解释前后不一,并依据二审判决向有关方面主张其对加工厂有产权投资(二审判决本无此意),更说明要求原告澄清其诉讼请求内容的必要性,可以避免司法裁判被其误导和滥用。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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