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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性劳动关系的认定(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综上,笔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并非单纯债法中的财产关系,其还具有人与人的结合关系,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格关系,用人单位除负有工资给付义务后,还有保护照顾义务,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提供

  综上,笔者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并非单纯债法中的财产关系,其还具有人与人的结合关系,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人格关系,用人单位除负有工资给付义务后,还有保护照顾义务,劳动者除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外,还有忠实勤勉义务。对于非典型性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劳动者没有直接接受实际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不能提供填写的报名表、登记表、考勤记录等,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发包、分包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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