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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买卖纠纷的审理现状及对策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刘博晓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5
摘要: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常发生在小微企业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以及上述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此处的“小额”,并非民事诉讼法上的小额诉讼标准,而是指一般的买卖合同中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纠纷。此类纠纷大体呈现出如下特征:交易金额较小,现金支付频率高,税

  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常发生在小微企业之间、个体工商户之间以及上述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此处的“小额”,并非民事诉讼法上的小额诉讼标准,而是指一般的买卖合同中标的额相对较小的纠纷。此类纠纷大体呈现出如下特征:交易金额较小,现金支付频率高,税费缴纳不完善;无书面合同,对收付款人、收发货人等关键事项没有书面约定;交易记录及凭证保存不完整,或者没有保存。在买方主导的市场环境下,一旦发生纠纷,要求支付货款的卖方在维权方面往往陷入被动局面。最典型的情形是卖方在完成供货后,因无法证明收货人的身份,而导致在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时举证不能,其请求因而无法得到支持。这是因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通常为家庭式经营或雇工经营,部分甚至是熟人交易,双方一般不会约定固定的收货人或签署规范的收货凭证,即使约定了也未必能较好地遵守,这样一来,进入诉讼环节时,若买方否认收货,卖方极有可能陷入举证困境。

  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严格依据举证规则裁判可能产生如下效应:

  1.心证与认证的冲突。一般情况下,通过庭审的现场观感、对双方陈述的聆听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查,法官内心有时候会倾向于确认交易的真实性,但此种心证在法律上尚不能成为突破现有证据证明力局限性的依据,最终可能产生“言不由衷”的裁判结果。

  2.不良的市场导向。相对于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认证规则,对于普通市场主体而言可能更关注实体裁判结果。一旦某个市场主体通过其不诚信的行为获得利益,就会形成连锁效应,对当前的交易环境和市场秩序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大交易成本,并有可能引发私力救济等社会不稳定因素。

  3.不利于小微企业生存环境的健康发展。小微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有时一笔应收未收货款即可能导致其经营困难,甚至就此退出市场。作为市场纠纷的裁决者,人民法院对此应有所关注。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寻求突破和完善:

  1. 当事人举证方式上的突破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的成立、履行通常依赖于书证,在小额买卖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为了达到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及履行的证明目的,除了书证之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知情的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在现代技术手段已经颇为便利的条件下,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交易过程,存证为凭。

  2.法庭调查方式的突破

  审判实践中,在进行法庭调查时,经常遇到买方代理人从证据上否认案件事实的情形,比如质证时表示收货人非其员工,不认识收货人等,此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者本人出庭接受询问,就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收到货物等基础事实予以当庭答复,并告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利用法庭和法律的威慑力来避免利用诉讼技巧回避案件事实,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3.由人民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法市场主体必经的管理部门,针对小额买卖合同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上述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工商行政部门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宣传。比如在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设立登记之时,或是定期年检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其注意相关的风险防范,或是进行专门培训,也可以提供简洁的合同样本、收发货单样本等,通过加强市场主体在必经出入口处的工作,培养其良好的交易习惯,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刘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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