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济南南方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南方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南方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宝,山东银河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宏大风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济南南方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南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宏大风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宏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商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济南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济南南方公司向南通宏大公司交付两张承兑汇票,面额分别为100万元和55万元,实际上济南南方公司交付了三张承兑汇票,面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和5万元,事实认定有误。济南南方公司交付的承兑汇票是远期汇票,到期日是2012年2月22日,故在2011年9月29日至2011年10月10日间不会产生利息损失,二审判决其赔偿南通宏大公司货款利息损失错误。涉案票据属于有效汇票,南通宏大公司接受了该承兑汇票,应当认定济南南方公司依据合同完成了付款义务,且济南南方公司得知汇票存在背书不完整的情况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南通宏大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2.一、二审判决判令继续履行合同不当。南通宏大公司在济南南方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后仅交付了12台风机,拒绝继续交付风机,构成违约,无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且该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济南南方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技术协议》,涉案风机属通用产品,解除合同不会扩大损失。济南南方公司已购买了其他公司的风机作为替代品,本案合同已无履行必要,本案双方已发生不可调和之矛盾,强行判令继续履行不仅会扩大济南南方公司的损失,而且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发新的诉讼。济南南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5月1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签订一周内济南南方公司预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款50%,供方(南通宏大公司)发货。根据上述约定,在南通宏大公司发货之前,济南南方公司应当依约支付合同总货款的80%。而济南南方公司于上述合同签订的次日向南通宏大公司支付预付款100万元,同年9月27日济南南方公司认可设备验收合格,且南通宏大公司于同月28日开始发货,故济南南方公司应支付总货款的320万元的80%即256万元。二审判决认定“其实际于同年9月28日支付两张承兑汇票和1万元现金,两张承兑汇票的面额分别为1OO万元和55万元”。上述100万元和55万元的汇票是两张还是三张,济南南方公司在上诉时并未提出异议,亦不影响对济南南方公司已支付金额数额的认定,济南南方公司以其在2011年9月28日交付了三张承兑汇票和1万元现金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济南南方公司用以支付货款的100万元承兑汇票背书不完整,存在严重瑕疵,无法进行流通,南通宏大公司不能在发货前足额收取80%货款,上述事实证明济南南方公司没有适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二审判决认定济南南方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南通宏大公司依据合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济南南方公司没有足额支付约定货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剩余货物不构成违约。济南南方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中有关结算方式和期限的约定进行了变更,亦未证明其在向南通宏大公司支付上述100万元汇票时对上述汇票没有经过背书、不能流通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济南南方公司向南通宏大公司交付到期日为2012年2月22日的远期汇票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不符,故济南南方公司关于其已完成付款义务,对方应当发货及二审判决判令其赔偿南通宏大公司货款利息损失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规定,只要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存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合同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济南南方公司已认可货物验收合格,涉案合同客观上具备履行的条件,且南通宏大公司在诉讼中始终要求合同继续履行,故一、二审判决判令合同继续履行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济南南方公司主要以其已购买了其他公司的同类货物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主张履行本案合同已无必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南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南方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国蓉

代理审判员  万 挺

代理审判员  李玉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