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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降低虚高价格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9
摘要:八部门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降低虚高价格
  近日,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一份通知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以期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这份名为《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即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此举目的是压缩药品流通环节,使中间加价透明化,进一步推动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通知》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通知》指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当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据,以便相互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为保证“两票制”平稳落地,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通知》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顺应现代药品企业发展趋势,对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者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前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

  二是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三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者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实行特殊处理。

  四是对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据了解,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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