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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宣判 14名投资者胜诉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20
摘要: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案宣判 14名投资者胜诉
  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

  刘斌等共计14名原告系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伦股份”,股票代码:600696,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对各原告的损失计算不予认可,但认为被告鲜言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首要责任,若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明确可以向被告鲜言追偿。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对于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被告匹凸匹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均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均予以支持。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鲜言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其未尽管理职责,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将上述事项对外进行披露,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匹凸匹公司认为其享有对被告鲜言的追偿权,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此外,被告恽燕桦作为被告匹凸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言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燕桦对被告鲜言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2016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刘斌等诉被告匹凸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8名高管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除鲜言、恽燕桦之外的其余6名个人被告撤回起诉,上海一中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1月23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代理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匹凸匹公司到庭应诉,其余被告缺席。

  本案宣判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丰富支持诉讼的案件类型,持续创新维权方式,扩大支持起诉的覆盖面,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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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系由证监会设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纠纷等服务。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本案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支持诉讼,助力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维权,首开证券领域支持诉讼的先河,因而引起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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