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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2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21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
(2014)金刑初字第2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9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1年10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的事实
  2013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伪造了本区廊下镇南塘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土地承包证明,骗得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信任,与其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之后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了黄某某等人现金人民币25,000元,并将其中的3,000元作为中介费给与了江某某。
  二、诈骗的事实
  1、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需要向南塘村村民委员会交纳土地租赁费为由,从被害人郭某某处骗取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3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谎称其承包的农田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先后二次从被害人陈某某处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某等的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明、土地承包协议、收条复印件,被害人郭某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等的证言,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

副 庭 长 孟宪利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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