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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3-31
摘要:(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xx,
(2014)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2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2007年4月4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送龙岗区戒毒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简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简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200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xx、杨xx、邓xx、简xx、兰xx、简x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佛三法少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兰xx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7月上旬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程xx与李x等人(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租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先后雇请被告人杨xx、邓xx、简xx、兰xx、简xx和严某某(未成年人,分案处理),通过摆放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从中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5万元。参与人员分别负责兑钱、望风等工作,并按不同比例分配利润。

另查明,被告人程xx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贩卖毒品,并提供相关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程xx提供的线索,将涉案人员抓获归案,并缴获了毒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同案人严某某(未成年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严某某和朋友简xx在南海辞工后,简xx称有老板找人到乐平镇的一个赌场看风,每天100元工资。严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左右到赌场。赌场老板有二华哥(湖南人)、二哥(较瘦)、龙哥(贵州人)、冲哥、海哥。赌场是全天24小时运营的,为赌场看风的五个人,两人一班,白天是由严某某和简xx负责,晚上是由两名叫不出姓名的男子负责,后来其中一个换成了简xx。“光头”和“缺牙”负责收赌客的钱,然后再上分。严某某是程xx的“马仔”。程xx让严某某上班的时候帮他看风。赌场的每天盈利都是上万,最少也有几千块钱,有时候会亏。严某某辨认出简xx、简xx、兰xx就是看风的男子;杨xx(即是“光头”)、邓xx(即是“缺牙”)就是收钱、上分的男子。指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内。

2.证人叶xx的证言。主要内容:叶xx于2013年8月2日驾驶摩托车搭载廖xx、廖xx去乐平大道52号,廖xx叫叶xx一起上二楼玩捕鱼游戏,二楼有两台捕鱼机,其中一台开着,有人在玩。捕鱼机是以积分多少来换钱的方式进行赌博,机子上有发炮键,每炮有50分至1000分,要将鱼打死才有分数奖励,盘中有5000分才能兑换50元。叶xx买了50元钱5000分,输了一千多分,当时是一个光头男子负责充值的。

3.证人龙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龙xx和朋友“李应”一起到乐平大道xx号二楼玩。龙xx上楼之后,发现有六个人在玩捕鱼机。“李应”就在旁边看大家玩,待了半小时之后就回厂里上班了,“李应”走的时候还叫龙xx在赌场等他,于是龙xx一直待在赌场看别人玩,后来就有民警抓赌了。

4.证人李x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李x刚从南海到乐平大道xx号二楼玩赌博游戏机,李x刚见到有7至8名男子在玩捕鱼机。李x刚用100元兑换了10000分,然后在捕鱼机压分进去。如果在游戏机里捕到鱼最小可赔几百分,高的可以赔几万分,赌场是按游戏机上的分赔钱给赌客。后来有民警到赌场抓赌。李x刚辨认出简xx、兰xx、杨xx、严某某(未成年人)、邓xx、简xx就是赌场的经营人员,其中简xx、兰xx、杨xx三人在赌场是收钱上分并看门的人员,严某某、邓xx、简xx就是看门的男子。

5.证人李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23时许,李xx在乐平大道xx号二楼见到有很多人在玩捕鱼机,因没位置玩,李xx就在旁边看别人玩,后民警就到了。赌场有两台捕鱼机,其中一台没有通电。

6.证人张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张xx没有参加游戏机赌博,只是在旁边观看别人赌博。不认识负责上分和卖卡的人,白天和晚上负责的人也不一样。大概是一个月前,该处就已有人“打鱼”了。张xx辨认出赌场的参与人员程xx、简xx、严某某、简xx、兰xx、邓xx、杨xx,其中程xx是赌场的负责人,邓xx是看门上分的男子、杨xx是负责收钱并且上分的男子。

7.证人廖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廖xx和廖xx、叶xx去到乐平大道xx号二楼玩捕鱼机。廖xx花500元买了50000分,赌了半小时后,全部输光了,之后就有警察到现场了。现场有两台捕鱼机,只有一台开了。廖xx辨认出简xx是负责看打鱼机大门外情况的男子、严某某(未成年人)是负责看打鱼机的男子、杨xx是负责打鱼机收钱和上分的男子。

8.证人高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程xx叫高xx到乐平玩,说乐平有打鱼机。21时许,高xx去到乐平大道xx号二楼,见到该处摆放了两台“捕鱼机”。现场与高xx一起共有8名男子玩,高xx输了300元。赌场是以捕鱼机的方式实施赌博的,下100元就有10000分,每打死一条鱼就得分,最低可以下50元5000分,可以用积分换钱。

9.证人李x勇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李x勇在赌场内看别人玩捕鱼机,之后就有民警到现场了。赌场内大约有十几个人赌博。

10.证人陈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陈xx到乐平大道xx号二楼找程xx(因手机的问题),进去后见到有很多人在玩捕鱼机,陈xx在旁边看,后来就有警察到现场。

11.证人廖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乐平大道xx号二楼开设有赌场。赌场收钱、换钱、上分的是杨xx,严某某(未成年人)就在捕鱼机旁边走来走去,不清楚捕鱼机是谁的。廖xx共去过赌场两次,第一次是2013年7月份,第二次是8月2日,均是和廖xx一起去的。廖xx辨认出简xx、严某某是在赌场看场的男子、杨xx是在赌场收钱上分的男子、李x刚是在赌场捕鱼赌博的男子。

12.证人周xx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8月2日,周xx在乐平镇玩“打鱼”游戏赌博。赌场内有两台游戏机(只开了一台),周xx买了400元的分,全部都输掉了,之后就在现场看人家玩,后来就有民警抓赌。周xx当天是第一次去赌场,是程xx电话联系称自己开了一台捕鱼机,叫周xx去玩的。赌场是以捕鱼机的方式进行赌博的,发炮打鱼每一炮有50分到1000分不等,每一种鱼的分数不同,最小的鱼含倍数2倍以上,越大的鱼倍数越高,用分值兑换成钱也是5000分兑换50元,10000分兑换100元,以此类推。

13.证人植xx的证言。主要内容:乐平大道xx号二楼是植xx的房子,其于2013年7月1日租给李x(15986xxx),李x说是租来和其他人一起居住的。房屋面积共计300平方米,每个月2500元租金。房屋出租后,植xx没有进入到房子内检查过。当时是楼下发廊的“程华”介绍李x找植xx租房子,并称李x是智强光电厂工作的,但李x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房屋地址之前是乐平工业大道xx号二楼,现在更改为乐平大道xx号二楼,其实是同一个地方。他辨认出程xx就是“程华”。

14.证人周x的证言。主要内容:周x系赌场附近松柏超市的工作人员,其记得今年七月初时,赌场有人到超市买水和烟,当时周x知道隔壁一栋楼的二楼有人聚赌,但不知道赌场的老板是谁,赌场的人一般是晚上23时左右到超市买东西。

15.被告人程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赌场内有两台打鱼机,开了一台。赌场有四名股东,分别是李x、阿海、唐x、张x。李x是大老板负责全面工作(包括租场地),阿海负责赌场的管理运作,唐x负责赌场机器维修,不知道张x负责什么。赌场是给钱上分才可以玩,100元就有10000分。游戏规则就是捕鱼机上有各自的发炮按键,每一炮有50分至1000分,这是最低限和最高上限。当有鱼游过来时,就可以发炮击鱼,每一条鱼所含的倍数不同,大鱼含分值最高有120倍,小鱼含倍数2倍以上,越大的鱼倍数越高。用分值兑换钱也是5000分换50元,以此类推。但是必须要打死的鱼才有分奖,打不死的鱼是没有分奖,打中的也没有。程xx基本每天都去赌,李x答应过程xx输钱多就退回一点,程xx每次都输钱,但李x没有退过钱。

因李x之前将捕鱼机放在程xx店铺,程xx就介绍李x租房东“福叔”的房子,后来李x就跟房东签了合同租下二楼的房子。李x跟程xx约定,以后程xx去赌钱输了100元就退20元。赌场有看风、收钱和上分的,分两班,看风是由唐x安排,“阿祖”主管赌场,包括发工资,上面的老板就是李x。赌场的开支都是经过“阿祖”或者李x同意在当天的营业额中扣除,包括买水买烟和买饭的钱。因为自己跟李x是朋友关系,所以李x也同意程xx介绍人到赌场工作。程xx指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内。

16.被告人杨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杨xx是2013年7月17日经兰xx介绍到赌场工作的,在赌场负责记分、收钱和赔钱工作。赌场是用捕鱼机作赌具,人工上分的方式进行捕鱼赌博。客人参与赌博要先交钱给杨xx,收多少钱就给上多少分(每100元人民币上10000分),上分后客人就可以自己选择分值进行捕鱼,客人玩完后可以叫杨xx过去兑钱。杨xx上班的时候会拿一张纸记住当天的消费情况,交班的时候就把钱和纸交给白班管钱的人,其清点好钱之后就下班了。程xx是赌场老板之一,平时他都是到赌场内看看场内运行情况就走了。兰xx原来负责上分、收钱和赔钱,后来负责帮人买水和看风。邓xx原来是负责上分的,后来负责看风。

赌场内有两台捕鱼机,其中一台是坏掉的。一台捕鱼机能容纳8个人同时赌,赌场会24小时开机供客人赌钱。平时晚上都是五六个人在赌博。工资是每天接班的人负责发的,杨xx每天工资300元,其余4名负责看风的人每天200元。杨xx是负责晚上21时至第二天9时的上分收钱工作。杨xx上晚班时,上白班的人就会给2000元左右做赌本,第二天交接时,再把钱还给白班的人,没有见过记账单据。平均每天晚上有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收入。收到钱后就将钱交给一个专门管账的男子。杨xx上分之前,是由“缺牙”和另一名男子上分。杨xx不清楚总体收益是多少,但自己负责晚上的,最多一晚收入有5000元。被抓获当晚,交接班的男子交给杨xx5000元人民币作值班运作。其辨认出赌场老板程xx,看风的是简xx、简xx、兰xx、邓xx。指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内。

17.被告人邓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邓xx经李胜(贵州人)介绍到乐平大道xx号二楼赌场看风,时间是2013年7月20日到8月2日,没有间断。赌场两台捕鱼机,一台大机一台小机,大机最多可以同时供10人玩,小机最多可以同时供8人玩。邓xx上班时赌场每天最少有三四十人,最多有七八十人玩,平均也有五六十人,每天收入有两万多元。赌场有五六个老板,小机的老板分别叫“勇哥”、“康哥”、“二哥”、“二华哥”,大机的其中一个老板叫“小王”。赌场分两班,一班是9点至21点,另一班是21点至9点,邓xx一直是9点至21点的班。每班收钱有一个人,看风两个人。收钱的有杨xx和一名姓张的男子。看风的有邓xx、杨x、“阿光”、“阿广”及一名姓兰的男子。赌场白天盈利大概是3000元人民币,晚上的情况不清楚。其辨认出老板“二华哥”就是程xx、看风的不知名男子就是严某某、“阿光”就是简xx、“阿广”就是简xx、姓兰的看风男子就是兰xx、收钱的男子是杨xx。指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内。

18.被告人兰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兰xx于7月25日以后开始在赌场里负责帮赌博的人买东西和收拾矿泉水瓶,有时还负责帮买烟和快餐,总共上了三天班,获得200元报酬。兰xx听别人说赌场有三四个老板,兰xx只知道“李x”和程xx是老板。其指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内。辨认出看风的有简xx、严某某(未成年人)、简xx,上分的是杨xx和邓xx。

19.被告人简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简xx是由程xx介绍到赌场工作,2013年7月3日到赌场工作时,赌场已经在运营了。简xx主要负责看风和帮助赌场购买香烟和矿泉水,免费提供给客人,每天工资200元。程xx是赌场的股东,赌场场地是程xx提供的,但不清楚捕鱼机是不是程xx购买的。负责上分和收钱的是杨xx、邓xx、严某某(未成年人)、“阿猛”(不知真名,贵州人),工资每天500元。负责看风的有“小强”、“阿峰”、简xx,工资每天200元。赌场最多有赌客30多人,最少也有十几个人。赌场每天的营业额约五六千元左右。赌场的老板有程xx和李x。赌场是6月底开的。其辨认出程xx、简xx、杨xx、邓xx;辨认出兰xx就是叫“小强”的男子。指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内。

20.被告人简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简xx是程xx叫去赌场上班的,说好报酬是200元一天。7月30日至8月2日简xx都在赌场工作,主要负责打扫卫生、帮客人买水、买烟。简xx收到400元工资。听说赌场是“李x”开设的,其中程xx是有股份的。赌场分白班(9时至21时)和晚班(21时至9时),晚班卖分的是“光头”。简xx是负责看风的,“云飞”跟简xx的工作一样。简xx、“云飞”、简xx均是200元一天,“光头”是500元一天。赌场每天有三四十人赌钱,不清楚赌场每天的盈利。赌场的老板有程xx、李x、唐x、张x。其辨认出程xx、简xx;辨认出“云飞”就是严某某、看风的是兰xx、“光头”是杨xx、上分的是邓xx。指认出赌场的位置在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号二楼内。

21.现场勘查记录。证实:案发的地点及现场的概貌。其中有两台宽1米、长2米的捕鱼游戏机,当时游戏机正通电运行中。

2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从程xx、严某某、兰xx、邓xx处各扣押一部手机;从杨xx处扣押一部手机、人民币5290元。从现场扣押两台捕鱼机(印有“如来神掌”字样)及分值卡。从简xx处扣押身份证一张。公安人员从现场扣押印有“开心吧HAPPYBAR 1元”字样的分值卡,共计134张。

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廖xx、李x刚、廖xx、高xx、叶xx、周xx、张xx因赌博被行政处罚。

24.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植xx与李x于2013年7月1日签订房屋合同,房屋地址位于乐平工业大道49号二楼东边及大厅,房屋租金是2500元一个月,房屋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李x负责。

25.通话记录清单。证实:简xx与程xx之间在6月与7月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程xx在7月期间与赌客周xx有多次通话记录。

26.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简xx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邓xx于2009年3月30日因盗窃摩托车,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程xx于2007年4月4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送龙岗区戒毒所强制戒毒三个月。

27.立功材料。证实:程xx举报贩毒分子并提供线索,民警根据上述线索分别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并搜出毒品冰毒。相关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并被立案处理。

28.抓获经过。证明六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9.户籍证明。证明六名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为,被告人程xx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杨xx、邓xx、简xx、兰xx、简xx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程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xx、邓xx、简xx、兰xx、简xx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简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xx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有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xx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xx、邓xx、简xx、兰xx、简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邓xx、简xx、兰xx、简xx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程xx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xx、邓xx、简xx、兰xx、简xx予以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邓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简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五、被告人兰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被告人简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5290元、手机五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捕鱼机二台、分值卡一百三十四张,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兰xx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兰xx、原审被告人程xx、杨xx、邓xx、简xx、简x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xx、原审被告人程xx、杨xx、邓xx、简xx、简xx等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程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兰xx及原审被告人杨xx、邓xx、简xx、简xx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程xx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有劣迹,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兰xx、原审被告人杨xx、邓xx、简xx、简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简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判根据上诉人兰xx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兰xx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大宇

代理审判员 古加锦

代理审判员 陈 云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巧婵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