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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金刑初字第1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2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辉,上海金
(2014)金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8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3年6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辉,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以及辩护人徐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其本人或公司业务员韩某军、许某飞(均另案处理)到医院、交警队附近搭讪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了解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具体情况,并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为事故受伤人员代理交通事故理赔。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让被代理人提供或者自己为被代理人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如下:

1、2008年12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唐某法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并安排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66,056元。

2、2010年2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文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唐某法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并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上海金山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66,056元。

3、2010年6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郭某华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并要求郭某华办理虚假居委会证明,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41,172元。

4、2010年11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龙某美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并要求龙某美办理虚假劳动合同等书证,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0,941元。

5、2011年4月,被告人朱某、韩某军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冷某娥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并要求冷某娥及其女儿办理虚假劳动合同等书证,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82,344元。

6、2011年9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沈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要求下,由沈某哥哥沈某忠办理虚假劳动合同,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2,424元。

7、2011年10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刘某及其雇主张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伪造居委会证明等书证,安排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3,712元。

8、2011年11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某才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要求下,王某才委托其老乡钱维龙办理虚假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书证。被告人朱某安排以上述书证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事故相对方陈某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82,344元。

9、2010年3月,被告人朱某与沈某良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由朱某打印好虚假劳动合同让沈某良找单位盖章,同时被告人朱某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并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10、2010年12月,被告人朱某与冯某斤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及韩某军的要求下,由冯某斤工友刘某出面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书证交给朱某,韩某军则帮助办理了虚假居委会证明。后被告人朱某安排以上述书证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11、2012年3月,被告人朱某与张某友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被告人朱某要求张某友儿子张某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出具劳动合同,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12、2012年3月,被告人朱某与曹某康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的要求下,曹某康委托其表弟盛某忠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书证,被告人朱某安排以上述书证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交通事故被代理人王某等的证言、户籍证明,证人马某龙等人的证言,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庭审笔录、伤残鉴定、出院小结、居委会证明、劳动合同、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诉状以及赔偿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照片、笔记簿纸页原件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公诉人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对指控的第1、2、9节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其他各节,被告人朱某辨称自己只是告诉当事人如果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话需要何种手续,自己没有帮助伪造上述需要的证据。

辩护人对定性以及指控的第1、2、9节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时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家属也知道赔偿标准不同,都想得到城镇标准的赔偿数额,朱某只是让他们提供什么材料,他们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证言有片面性,其他9节在证据上有所欠缺,不能把责任都落在朱某身上,同时有几节是由韩小军出面的,不应该由朱某承担责任,朱某的辩解有合理性,不应该认为态度不好。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其本人或公司业务员韩某军、许某飞(均另案处理)到医院、交警队附近搭讪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了解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具体情况,并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为事故受伤人员代理交通事故理赔。在理赔过程中,被告人朱某让被代理人提供或者自己为被代理人伪造与事实不符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具体如下:

1、2008年12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唐某法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并安排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66,056元。

2、2010年2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文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唐某法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并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上海金山某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66,056元。

3、2010年6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郭某华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并要求郭某华办理虚假居委会证明,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41,172元。

4、2010年11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龙某美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并要求龙某美办理虚假劳动合同等书证,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0,941元。

5、2011年4月,被告人朱某、韩某军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冷某娥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并要求冷某娥及其女儿办理虚假劳动合同等书证,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82,344元。

6、2011年9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沈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要求下,由沈某哥哥沈某忠办理虚假劳动合同,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52,424元。

7、2011年10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刘某及其雇主张某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通过伪造居委会证明等书证,安排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判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23,712元。

8、2011年11月,被告人朱某与不符合城镇赔偿标准的王某才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要求下,王某才委托其老乡钱维龙办理虚假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书证。被告人朱某安排以上述书证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据此调解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事故相对方陈某宁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多支付伤残赔偿金人民币82,344元。

9、2010年3月,被告人朱某与沈某良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由朱某打印好虚假劳动合同让沈某良找单位盖章,同时被告人朱某伪造居委会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并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10、2010年12月,被告人朱某与冯某斤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及韩某军的要求下,由冯某斤工友刘某出面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书证交给朱某,韩某军则帮助办理了虚假居委会证明。后被告人朱某安排以上述书证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11、2012年3月,被告人朱某与张某友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被告人朱某要求张某友儿子张某伪造房屋租赁合同并出具劳动合同,由被告人朱某安排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12、2012年3月,被告人朱某与曹某康达成交通事故代理协议,在被告人朱某的要求下,曹某康委托其表弟盛某忠办理虚假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书证,被告人朱某安排以上述书证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使得法院以此虚假证据予以判决。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其户籍证明,证人马某龙灯的证言,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王某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2、证人王某权的证言及户籍资料,证人唐某法、葛某祥的证言,相关居住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上海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王某权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3、证人郭某华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钟某的证言,相关居住证明、《证明》,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郭某华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4、证人龙某美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程某等的证言,金山区公安分局某派出所、漕泾镇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海市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证明,民事诉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龙某美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5、证人冷某娥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贺某等的证言,胡新权、上海市奉贤某社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用工合同》,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冷某娥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6、证人沈某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金某等的证言,相关房产证复印件、某某镇某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单位扣发工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沈某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7、证人刘某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张某、沈某峰的证言,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刘某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8、证人王某才的证言及其户籍证明,证人段某等的证言,相关居住证明、上海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王某才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9、证人沈某良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严某等的证言,相关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证明》,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沈某良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10、证人冯某斤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方某等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上海某化工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证明》、发放工资清单,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冯某斤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11、证人张某等的证言,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议及上海某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相关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张某友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12、证人曹某康的证言及其户籍资料,证人盛某忠等的证言,相关居住证明、平湖市某时尚装潢部出具的工作及收入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民事诉状及赔偿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朱某在代理曹某康交通事故案件中帮助伪造证据的事实。

13、证人蔡某华、王某华、乔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被告人朱某的业务员,负责拉客户等工作。

1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笔记本电脑照片以及笔记簿等,证明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以及扣押的物品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上海惠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期间,自己本人或者通过公司业务员韩某军等人帮助交通事故被代理人伪造、或者要求被代理人提供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严重妨害司法诉讼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韩某军作为朱某经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受朱某指派承接业务,对此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被告人朱某在明知对方系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对被代理人说明按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的相关证据并要求对方提供,此行为也属于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朱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二、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


审 判 长 孟宪利
代理审判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杨晓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小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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