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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刑初字第110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12-10
摘要:(2014)金刑初字第1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
(2014)金刑初字第11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卫,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方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侯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华峰日轻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驻甘肃省兰州市连城办事处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八次将办事处在生产加工中所产生的废铝灰共计308.51吨,擅自以2,00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将非法获利的60余万元占为已有。经鉴定,上述铝灰合计价值人民币709,573元。

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阮某某、李某某、卓某、任某、鲁某的证言,相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发放表、任免职通知、情况说明,中国银行网上银行账单,华峰日轻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称重数据、相关车辆的进门证、出门证,中国工商银行金山工业区支行提供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涉案的系废铝灰,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小,案发后已直接向公司退赔了部分赃款,结合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及家庭情况,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退赃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没收财产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雪明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袁卫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淑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