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刑初字第11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玉林。 辩护人金奉科、张元初,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4〕1191号起诉书、沪金检诉刑追诉〔2014〕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朱玉林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5日及同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玉林及其辩护人金奉科、张元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3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朱玉林在先后担任本区原干巷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巷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干巷、吕巷地区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为私营工程业主张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其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46万元。 2、2013年及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朱玉林在离任本区吕巷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后,又二次收受张某给予的贿赂款现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共计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朱玉林在担任本区吕巷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吕巷地区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为高某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其给予的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4年6月10日,被告人刘玉林主动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已代为退缴了上述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玉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本区吕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何某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书》、《关于张某晖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书》、朱玉林简历及本区吕巷镇组织人事办公室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本区吕巷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出具的岗位职责分工表,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及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取的吕巷镇相关工程分包协议书、工程项目审计汇总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出具的档案机读材料,检察机关扣押财物清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朱玉林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且其在家属帮助下退出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朱玉林平时的表现、单位对其的客观评价,对朱玉林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玉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管理乡镇建设工程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5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玉林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玉林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玉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二、在案退赃款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纪红 代理审判员 周 巍 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