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检方决定不起诉山东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嫌疑人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0-01
摘要:检方决定不起诉山东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嫌疑人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东胶州篡改同学高考志愿案有了最新进展,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天上午宣告了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郭某某被公安机关释放。此前,郭某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胶州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经审查认定,郭某某与常升系山东省胶州市第一中学2016年应届高考考生,二人填报高考志愿时均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郭某某因常升与自己存在竞争关系,遂产生偷改常升高考志愿以增大自己被陕西师范大学录取机会的想法。7月5日16时许,郭某某通过同学内部QQ群获取常升的高考准考证号码,并猜出常升登陆填报高考志愿账号的密码,成功登录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网,擅自将常升的高考志愿由陕西师范大学修改为鲁东大学,导致常升没有被正常录取。

  案件发生后,在各方努力下,常升已经被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予以录取。

  检察院认为,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郭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9月23日亲笔书写悔过书,认罪、悔罪态度好;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受害者常升已被录取,对其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并出具书面谅解书。同时,承办人到学校进行调查,老师称其在学校表现良好,其老师、同学等通过辩护人提交多份请求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因郭某某具有以上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着挽救、教育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办案的规定,由于该案有较大社会影响,胶州市检察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并听取了侦查机关办案人、辩护人、受害人家属、法学专家等对本案的意见及建议作为该案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