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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 骗取434万 5人获刑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3
摘要:陕西宣判一起电信诈骗案 骗取434万 5人获刑
  3月10日, 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特大电信诈骗案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黄某甲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1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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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名被告人经共同商谋,于2015年8月注册成立“鸿利”公司,在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通过电话推荐股票的方式骗取股民的钱财。其中,黄某甲负责给股民推荐股票,黄某乙在网上购买股民信息及电话卡、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并通过网络平台虚构“鸿利”公司的名义,向股民群发推荐股票的信息并预留电话号码。二人还介绍多人入伙,共同参与诈骗活动。黄某丙、黄某丁等人充当“话务员”,负责与回拨电话的股民进一步联系,以能透露股票内幕信息为诱饵,让股民交纳“盈利分红”、“佣金”,骗取股民钱财。在短短1年多时间里,合计骗得434万余元。

  5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法庭上,5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第一被告人黄某甲表示特别后悔,在案发后已经将部分赃款主动退回。公诉机关认为,此案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目前国家在重点打击电信诈骗,应该从重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伙同黄某丙、黄某丁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鸿利”公司,向股民推荐股票、虚拟投资项目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黄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黄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害人也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认同。

  院领导带头办大案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该案是略阳县首例特大电信诈骗案,涉案人数众多,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略阳法院高度重视,决定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何惠民亲自审理。开庭前,何惠民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究分析案情,并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该案庭审持续近8个小时,诉辩双方虽辩论激烈,但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何惠民以其娴熟的庭审技巧、流畅的庭审节奏、规范的庭审语言,同时对该院法官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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