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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宝马肇事致1死7伤案一审:被告人下跪赔罪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5-12
摘要:沈阳宝马肇事致1死7伤案一审:被告人下跪赔罪
  “把我的儿子还给我……”被害人孔某的母亲在法庭上说完这句话,失声痛哭起来。

  11日下午两点,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沈阳宝马肇事致1死7伤案”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被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庭审中孔某亲属悲痛欲绝,被告人孙某下跪赔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孙某,女,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16年9月26日11时许,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在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三好街路口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使自己驾驶的车辆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及在此等候指示灯的行人信某、孙某某、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孔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孔某重度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周某、信某、孙某某、马某、李某某、王某、姚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双侧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度二级,面部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信某胸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被害人孙某某头皮挫伤及左肘部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害人马某左膝关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某多发肋骨骨折,左上颌窦多发窦壁骨折,颌面部贯通创,11、12牙冠折及左下肢骨折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左膝关节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姚某某左踝周围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此次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平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孙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在听完起诉书后,被告人孙某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

  随后,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孙某案发时的情况,孙某称:“我应朋友请求开车送其两个朋友去飞机场,在文化路三好街路口汇合,他们想把行李箱放到车的后备箱,我说后备箱有东西放不下,让他们把行李箱放到后座上。这时车的档位是D档(前进档),我的右脚踩在刹车踏板上,双手没有在方向盘上,我想下车帮他们拿行李箱,右脚松了一下,车子就向前开动了,我就右脚使劲向下踩刹车,没想到车子一下子就窜出去了。”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孙某,其作为14年驾龄的驾驶人,脚如果踩在刹车踏板,涉案车辆为何会窜出去?

  被告人孙某则一直坚称,其感觉车子动了一下后,踩的是刹车踏板。

  而经过检验和调查,涉案车辆性能良好,被告人孙某无毒驾、酒驾。

  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案发时3个不同角度的监控画面。在第一、第二段视频中,当时文化路三好街路口西南角有多人在斑马线处等红灯,涉案车辆在不远处的人行道上突然冲向人群,将多人撞飞;第三段视频中,涉案车辆撞人后沿三好街向南行驶,在要撞上左侧护栏时向右打轮,随后又迅速向左打轮才停下来。在视频中,还可以看到涉案车辆在一开始撞人后,车速减缓,但瞬间又加速,后停了下来。被害人孔某被碾轧、拖行后从涉案车辆后部出现。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在案发当天询问被告人孙某的笔录,公诉人以此证明被告人孙某将“油门当成刹车”导致事故发生致多人死伤。

  被告人孙某当时的报警电话显示,孙某称:“我撞人了,撞了好几个人,我不敢下车,怕他们打我……”

  在法庭辩论阶段,此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告人代理人表示,被告人孙某只是打了110报警,而没有打120急救电话,更没有下车积极对被害人施救,只是等到交警到达现场才下车被警方带离现场,因此不具备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报警是肇事者的最基本的法定义务,因此不具备自首情节;不积极赔偿各种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从重处罚。

  在各方进行法庭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