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破产审判:处置“僵尸企业” 助力供给侧改革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许聪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9
摘要:破产审判:处置“僵尸企业” 助力供给侧改革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必然选择,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必须确立的战略思路。

        ——习近平

        加强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审理工作,推动用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处置僵尸企业”,努力维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

        ——孟建柱

        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  强

        对于破产审判法官来说,过去的几年可谓大动作不断。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多项规定加速破产审判改革。

        调结构、去产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央一系列决策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专业化审判啃下“硬骨头”

        早在1993年,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设立了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被称为中国企业破产第一案的广国投破产案即由该庭审理。

        但长期以来,破产案件一直因涉及面广和专业性强被称为商事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对有些法院而言,破产审判还是新鲜事,既无专门人员亦无专门编制。

        “受各种因素制约,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这与当前破产案件高发的形势极不相称。”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姚海同表示。

        这一状况正在逐渐改变。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2016年2月,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理“僵尸企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底部署开展破产审判改革试点,各地法院根据改革的侧重点安排进行探索。

        在前期探索经验的基础上,为解决破产审判一线队伍吃紧、破产审判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201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清算与破产案件数量、审判专业力量、破产管理人数量等因素,统筹安排。

        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24日,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包括4家高级法院、47家中级法院、22家基层法院。

        一支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正在建立起来。

        从制度设计上破解立案难

        破产案件首在立案难。

        对此,有人比喻为企业办“出生证”容易,办“死亡证”难。

        “我国2014年每千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数量仅为0.11户,明显低于欧盟平均70户的数量。”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

        “法院不敢接,政府不同意”俨然成为破产案件的潜规则。

        为从诉讼流程上清理破产案件启动障碍,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立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下发了《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修订了《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

        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为破产案件顺利进入司法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破产审判插上信息化翅膀

        信息化时代的审判工作离不开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

责任编辑:许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