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封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开刑初字第285号 |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亮,男,1994年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明,男,1986年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玉林,又名张林,男,1982年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3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开检刑诉(201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左建国、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7日17时左右,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在开封县杜良转盘西边因交通事故与附近群众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郝亮、张玉林、李明三人将被害人王XX、杜X打伤。经法医鉴定:杜X和王XX的伤均属轻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7日17时左右,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在开封县杜良转盘西边因交通事故与附近群众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郝亮、张玉林、李明三人将被害人王XX、杜X打伤。经法医鉴定:杜X和王XX的伤均属轻伤。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已与被害人王XX、杜X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王XX、杜X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并有被害人王XX、杜X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已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郝亮、李明、张玉林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认为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智 伟 审 判 员 郭庆霞 助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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