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扶民初字第592号 |
原告张天军,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船员,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王亚敏,女,29岁,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张天军与王亚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天军到庭参加诉讼,王亚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证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天军诉称,我与王亚敏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张XX。2011年5月份,王亚敏以其父病为由从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分居两年,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女儿有我抚养,抚养费不让王亚敏承担,无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王亚敏未提供答辩意见。 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7日张天军与王亚敏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张XX,现随张天军生活。2011年5月份王亚敏因琐事生气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两年期间,王亚敏既未与其娘家人联系,亦未与张天军联系。以上事实有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军与王亚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生气王亚敏离家出走,两年时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不抚养女儿,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天军提出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张天军自愿抚养女儿,放弃王亚敏承担抚养费,是对自己权利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因被告王亚敏未到庭,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天军与被告王亚敏离婚; 婚生女儿张XX由原告张天军抚养教育,抚育费张天军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天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欣 勇 审 判 员 海 根 义 陪 审 员 宁 新 政
二0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法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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