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358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付强,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付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付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蔡付强与被害人蔡xx酒后入住三门峡市东风市场天阳招待所213房间。被告人蔡付强趁蔡xx酒后熟睡之机,将蔡xx裤子口袋中的3100元现金盗走。 2013年4、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蔡付强与被害人蔡xx酒后入住三门峡市东风市场凯瑞宾馆。被告人蔡付强趁蔡xx酒后熟睡之机,将蔡xx裤子口袋中的200元现金盗走。 2012年9、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蔡付强在三门峡市湖滨区交口乡卢家店村,趁其弟弟蔡xx家中无人之机,将蔡xx放在柜子中的960元现金盗走。 另查明:2013年8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付强,查获现金1400元,已发还蔡xx。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付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蔡xx、蔡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查获赃物照片;被告人蔡付强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42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付强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蔡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付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付强的刑期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丹 |
上一篇:原告韦学义与被告韦成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