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扶沟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扶民初字第770号 |
原告张婷,女,2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永堂,扶沟县包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 被告韩俊营,男,23岁,汉族,初中文化。 张婷与韩俊营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婷及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到庭参加诉讼,韩俊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证当理由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婷诉称,我与韩俊营2011年农历4月16日经人介绍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有一女韩XX(2012年农历X月X日出生),现刚满一周岁。由于双方举行“婚礼”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同居生活后也因没有感情离多聚少,偶尔相聚也因生气常常处于冷战状态,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女儿有张婷抚养,韩俊营支付抚养费;张婷的嫁妆归张婷所有。 韩俊营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张婷与韩俊营于2011年农历4月16日经人介绍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生育一女韩XX(2012年农历X月X日出生),现随张婷生活。2013年过春季时双方因生气开始分居。张婷的嫁妆现在在韩俊营家的有海尔立式空调一台,索伊冰箱一台,太阳雨太阳能一套。 另查明,2012年河南省农民人均村收入是7524.94元。 本院认为,张婷与韩俊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应予以解除。非婚生女儿韩XX一直随张婷生活,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非婚生女儿应由张婷抚养为宜,韩俊营承担抚养教育费。张婷的嫁妆现在在韩俊营家的海尔立式空调一台,索伊冰箱一台,太阳雨太阳能一套应归张婷所有。因韩俊营未到庭,张婷陈述婚前嫁妆中的被子及被罩无法查清,本案暂不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儿韩XX由原告张婷抚养教育,被告韩俊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抚养费38370元(7524.94×30%×17年); 二、原告张婷的嫁妆海尔立式空调一台,索伊冰箱一台,太阳雨太阳能一套归原告张婷所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张婷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欣 勇 审 判 员 海 根 义 陪 审 员 宁 新 政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法 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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