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368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文雄(又名:王二晓),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雄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王文雄趁被害人郑xx在家熟睡之际,将被害人郑xx停放在三门峡市经一路六局院18号楼旁民房楼梯口的一辆黄色永久牌TPP9892型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郑xx的陈述;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证明;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车辆购买手续;被告人王文雄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雄盗窃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文雄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文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文雄的刑期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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