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濮中法民开终字第111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洪聚,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长安,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子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敏,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洪聚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中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洪聚的委托代理人郭永浩、吴长安,上诉人濮阳市中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子胜、委托代理人梁敏、李志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初字第20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东亚 审 判 员 李光胜 审 判 员 张慧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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