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湖刑初字第360号 |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小黑,男,1950年12月13日出生。2013年9月2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小黑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小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郑小黑驾驶立马牌电动自行车,沿三门峡市宋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口向西左转弯时,与沿宋会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孟xx驾驶的豫AH1172/豫AE892挂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刮撞后摔倒,豫AH1172/豫AE892挂号货车碾压倒地的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肖xx,致肖xx当场死亡。经三门峡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郑小黑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郑小黑和被害人肖秀闹系夫妻关系,二人的子女均对郑小黑的行为予以谅解,希望法院对被告人郑小黑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孟xx、孟xx、王xx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及被告人郑小黑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小黑交通肇事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小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小黑和被害人肖xx系夫妻关系,且其子女对被告人郑小黑的行为均予以谅解,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小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郑小黑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审判员 曾庆果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如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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