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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刘晓东集资诈骗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军,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阳市文峰区。1992年9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安阳市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安中刑一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军,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阳市文峰区。1992年9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霍春林,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晓东,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程度,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安阳市北关区。1982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1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桢,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一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军、刘晓东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稳健、王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霍春林、被告人刘晓东及其辩护人赵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翟红方(在逃)张建军、刘晓东在没有任何资金情况下,采用虚假出资的方式以张建军、刘晓东为股东,注册成立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翟红方招集张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曲凤玲(另案处理)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集资活动,集资款并未用于任何生产经营。经审计,截止2012年4月28日,群众申报集资票面金额23,330,000元,实缴金额19,078,500元,涉及447人次。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建军、刘晓东的供述、被害人等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建军、刘晓东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建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张建军在公司不起主要管理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2、被告人张建军认罪态度好,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晓东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刘晓东未直接参与融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2、其在2011年8月份也主动提出退股,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张建军、刘晓东和翟红方(在逃)在没有任何资金情况下,由翟红方联系邱某某出资2000万元,验资之后邱晓燕将2000万元全部抽回,以张建军、刘晓东为股东,翟红方租赁公司办公所用的房屋,虚假出资注册成立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成立后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由翟红方、张建军招集张某某、李某乙、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三分的高息为诱饵,在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经验,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情况下,虚假宣传龙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经营前景好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实施集资活动。被告人张建军任龙信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外签字,部分集资工作和公司的财物支出等事务,被告人刘晓东系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的勤务等工作。截止2012年4月28日,群众申报集资票面金额23,330,000元,累计集资金额为19,078,500元,涉及371人(447人次)。集资款并未用于任何生产经营,被告人张建军使用集资款8,392,400元用于赌博,被告人刘晓东使用集资款421,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11年9月底,翟红方招集张建军、刘晓东商讨外逃事宜,外逃前将翟红方亲戚朋友在公司的存款全部退掉,翟红方给张建军200万元安排其外逃,后三人均外逃。2011年12月21日在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一出租房内公安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刘晓东抓获,2012年1月16日在缅甸公安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张建军抓获。案发后追回现金、办公用品、汽车价值共计494,711元(现金399,870元,物品94,841元),实际造成损失共计18,583,78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10月14日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对安阳市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案侦查。

2、破案报告,证实在对张建军、刘晓东立案后对其上网追逃,2011年12月21日在安阳市殷都区铁三路一出租房内将刘晓东抓获归案,2012年1月16日将张建军从缅甸抓捕归案。

3、被害人韩某某、郭某某等371人的陈述,证实了经熟人或者朋友介绍,称龙信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周期为半年,利息为月息三分。之后与龙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龙信公司出具了借据。

证人鲍某某证言:今年4月初,张建军找到我,说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准备搞房地产,盖楼。让我负责把钱收上来,每天大户们收好钱以后,给我打电话,我去他们那里收钱。我给公司收了十几天钱,公司有了新会计,王某某,我每天陪着她到下面收钱,由王某某在二联单上签字并收钱,我在公司工作到7月中间。翟红方具体负责项目开发,公司财务上花钱签字报销都是张建军经理,刘晓东花钱也要经过张建军同意。

证人王某某证言:翟红方通过中间人找我当会计,2011年4月底,我到龙信公司上班,和鲍某某正式交接。我接手后才建的会计账。一开始以为翟红方是老板,后来翟红方介绍张建军说这是张经理,找他签字就行了,其实找张经理不管用。有一次我对翟红方说建一个财务制度,翟红方说不用,没有那么复杂,一说就行了。有时张建军让存到基本帐户或一般帐户上,有时让存到他个人的银行卡上,如果存到张建军卡上,我就记现金帐。关于现金支出都是总经理张建军说了算,由张建军签字后并能报,还要让翟红主同意,我才能报销。从我到公司一直到2011年9月下旬都是翟红方实际控制财务,翟红方还对我说过他只管公司的财务支出,张建军管财务上收钱的事,凡是花钱的事都要经过他同意。到2011年9月下旬翟红方就不管财务了,张建军随便取钱,那时账上几百万,张建军都取走了。

证人杜某某证言:是翟红方和鲍某某安排,当时张建军把我领到翟红方的办公室让,说他只管外边的事,公司里边的事都让翟红方管,翟红方对我说公司里边报销的事必须经张建军和翟红方签字,否则不能报销。但我在公司没几天,也没有报销过什么东西。我问鲍某某怎么记账,鲍某某说让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不用记账。张建军说是和翟红方合伙开的公司,我觉得翟红方是老板,张建军说话都不管用,也得听翟红方的。我要把账记清楚,所以详细记录了一遍,翟红方和鲍某某知道后,不让我记,还说我们就不要你这样的会计。

证人李某某言:公司的事基本上都是张建军、刘晓东和翟红方三人说了算。一开始是给我说签字报销由张建军签字,但要让翟红方知道,后来翟红方不管了,签字报销要让刘晓东知道。我到公司时就是在公司收钱,当天收钱后先临时放到大保险柜里,钱多了再交给王某某,存到银行。

证人徐某某证言:安阳龙信公司从整体上来说就不是个正规公司,里边的工作人员都是在里边闲着聊天,喝茶,包括几个经理也不是正规的人物,经常在公司里动不动就骂起来。翟红方他们说是搞房地产的,但他们根本就不懂,公司根本上就没有什么项目,也没有什么楼盘,资金都是靠集资来的。刘晓东有吸毒史,所以在公司翟红方和张建军都不让他动钱。

证人马某某(司机)证言:我听其他人说:到财务上报销,必须先让张建军在报销单上签字,然后再让翟红方审核,审核过关,翟红方会给会计打招呼才能报销,否则就报销不了。

证人孙某某证言:我是通过翟红方介绍于2011年4月中旬到安阳市龙信房地产公司的,属于开发部。公司向社会上群众集资存款,给群众出3分利息。公司开支就靠群众的集资。财务室原来没有会计,是鲍某某负责收钱的事,后来请了几个会计有的走了,不干了,最后留下的是王某某、李某。

证人崔某某证言:张建军介绍我去龙信公司上班的,开始是张建军、刘晓东、翟红方三个人都签字报销,后来刘晓东不管了,让张建军和翟红方签,其实最后还是翟红方说了算。

证人王某甲证言:4月份,我的邻居翟红方介绍我到安阳市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没有其他别的经营活动,只有收储户的存款。

证人彭某某证言:公司成立时啥也没有,我跟翟红方跑了几次项目,我发现翟红方他们对搞房地产也没啥兴趣,公司没钱,靠融资弄钱,我又干不了融资的事,跑项目他们又没兴趣。翟红方倒是管了很多具体事,我也不清楚谁当家。

证人张某某证言:邱文桥把我领到龙信公司公司见到公司领导翟红方,邱文桥说翟红方是公司领导,让我和翟红方谈具体工资和抽点的事,最后翟红方同意给我18个点。我和翟红方谈好价钱,还写了份委托书,委托我向亲朋好友借钱集资。公司给的借款协议书上写的利息是1.5分月息,实际上都是按3分计算,同时给返点,龙信公司的借款协议书期限六个月,为了吸引大家来存钱,先给前三个月利息,再给一定的返点钱,以存一万元来算,先退还前三个月利息是900元,再18个返点1800元,只需要存7300元,就可以开1万元的借款协议书和借据。翟红方说正在谈一块地的开发,还说在马投涧弄了个砖厂,又说城建局给了他们一块地,让他们进行新农村改造,在任家庄一带。我平时和翟红方联系,给多少返点也是他定的,收钱的事他负责,公司还有一个叫刘晓东的也是个头儿。

证人李某乙证言:我通过张某乙知道安阳龙信公司,张某乙让我帮她给龙信公司集资存钱,她让我到公司和一个人见面,说这是公司翟经理,张某乙和翟红方说龙信公司是搞房地产的,在铁西任家庄进行城中村改造,还拿了一些图纸让我看,我共给龙信集资1000多万。

证人屈某某证言:2011年5月底龙信公司接待我们的是翟红方、鲍小芹,他们给我票本让我找储户存钱,开票、签协议。他们两人开始给我15点的返点,最后我给他们谈到17的返点。每天晚上鲍小芹都会带人来安爱商务宾馆我收钱的地方收钱,我按17点给他们钱。翟红方是经理,公司的法人张建军我不认识。

证人邱某某证言:大概是2011年3月份,魏某某带着一个人到我公司办公室,说他想买地,办房地产公司。那人没有注册资金,好说歹说非要我们先垫资金。正好我的朋友开的一家亚华小额贷款公司,我跟朋友说只用几天时间,然后我就帮着那人垫资金2000万元。我们垫的2000万元资金转出来,还给亚华公司。

证人魏某某证言:翟红方找到魏洽谈城中村改造事宜,并通过其认识邱某某。

证人梅某证言:通过一个朋友李贵明介绍,有一个叫翟红方的人找到我,想租那几间房,我们见了两次面,他也去那看了房子,经过协商,我同意租给他,当时简单写了份租房协议。每次都是翟红方给我房租。

20、被告人张建军供述: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上我是法人代表,刘晓东市股东,实际上我们两个人没有投资,原先我们也不认识。我们两个人都是翟红方找来的帮忙的,翟红方说公司是搞房地产的。验资都是翟红方找的人,我和刘晓东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签字,整个注册过程我只是提供身份证和签字。龙信公司注册后,办公地点在解放路明珠商厦后边楼的二楼,我去时已经买了一部分办公用品,当时的人员有翟红方、刘晓东、王某甲、鲍某某、彭某某、邱文桥连我七个人。

公司第一件事就是筹钱。翟红方给她们说龙信公司刚成立,有注册资金2000万,在任家庄进行城中村改造,还在滑县正跑地的事,存钱安全、牢靠。翟红方和邱文桥两个人先找的张某乙,让张某乙给龙信公司融资借钱。张某乙要公司委托书,必须我签字,翟红方让我和他一起去和张某乙谈融资的事。我给张某乙写委托书,委托书张某乙向亲朋好友借钱。翟红方和张某乙谈的是借款期限半年,利息3分,给18个返点。我和翟红方也给李某乙18个返点。到后来屈某某自己找到公司来想给龙信公司融资。张某乙是在火车站自己租房,收钱开票,李某乙就在明珠商厦租房、收钱开票。屈某某是领着人到公司存钱,由公司开票、收钱。张某乙和李某乙收到钱后,每天都会给翟红方打电话,然后翟红方安排人去取钱。直接对公司的就是她们三个人,没有别人了。她们总共给龙信公司融了两千零八十多万元。

公司吸收的钱除了日常开销发工资外,我借出了几百万。翟红方借过100来万。但是到2011年9月底时,公司收不到钱了,翟红方说把他亲戚朋友在公司的存款都退掉,然后让我一个人承担责任,还到会计财务室让王某某把翟红方的借款条都拿出来给翟红方,让我都换成是我的借款条,余额不变,日期不变,换条当时有刘晓东、翟红方、李某、王某某在场。我当牌赌钱,输了400多万。在2011年九月底的时候,翟红方说给我点钱,让我安顿好家,并要求我承担全部责任。说我是法人,不如我一个人住牢,不要牵连他和其他人。我拿到手里200多万。想通过赌博赢点钱,谁知在鹤壁三天就输光了。

刘晓东是翟红方找来的股东,刘晓东在公司里什么也不管,挣了钱,只管分钱。刘晓东有吸毒的习好,我给过他5万元,让他去戒毒。

21、被告人刘晓东供述:张建军说,想成立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公司名称和地址都是张建军定的。我和张建军没有出一分的资金。公司成立后,张建军任命我是副经理,负责公司后勤工作,不包括财务。张建军说在内黄有块地,准备买下来,目前资金还不够,下一步就是想法集资。钱支出和收入都由张建军签字,还是他一人说了算。龙信公司工商登记上是房地产公司。但是公司最终也没有买下来一块地。公司的钱全都是老百姓融资的钱,钱都是张建军管理使用。张建军对公司的事情负总责,让翟红方和孙某某负责跑地的事。他们一直在外面跑地,我也没有参与不知道详细情况。我和翟红方是亲戚,翟红方开始没干啥,后来张建军让他管理公司财务,监督我和张建军取钱。如果我或张建军想要从公司财务上取钱报账,都要告知翟红方经过监督同意后,才能到会计那取钱。

22、被害人与龙信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收据,证实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向龙信公司缴纳集资款的情况。

2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

24、安阳龙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张某某向亲朋好友借钱的证明。

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的资格复函证明:龙信房地产公司、张某某、张巍、路金凤、李品、李某乙、屈某某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26、邱某某帮助龙信公司虚假注册的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邱某某借亚华小额货款公司2000万元后直接将钱转入张建军账户2000万元,张建军账户2000万元中的980万元打入刘晓东账户,之后两人再将钱全部转入龙信公司基本账户。完成验资后,龙信公司账户上的2000万转给毛敏,毛敏又转给亚华公司。2011年3月23日打入2000万元2011年3月24日转走2000万元。

27、龙信公司借款明细及张建军借款明细及借据证明:张建军从公司借款8392400元,其中有刘晓东借款421000元。

28、物证及扣押物品清单:龙信公司总分类账一本,现金日记账一本,存款日记账一本,费用明细账一本,其它明细账二本,会计凭证二十本,集资存根联二十七本,营业执照一份,税务登记证一份,公章一枚、财务章一枚,法人代表张建军私章一枚。

29、案发后追回财产证明:扣押龙信公司现金151870元,钱串子张巍缴款170000元、屈某某39000元、鲍某某25000元、路金凤14000元,扣押龙信公司办公用品及汽车(大众桑塔纳)一辆、钱串子李某乙汽车一辆,均已拍卖。

30、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截止2012年4月28日,群众申报并经过殷蒙分局核实的集资票面金额共计23,330,000.00元,实交金额19,078,500.00元,涉及447人次。

31、张建军前科证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1992)文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刘晓东前科证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1982)北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

32、张建军、刘晓东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法庭当庭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建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建军在公司不起主要管理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意见,经查,同案犯刘晓东供述、证人鲍某某、王某某、杜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张建军和翟红方均是龙信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被告人张建军是龙信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集资款中的800余万元被张建军占有或者挥霍。综上,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建军为主犯。被告人张建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刘晓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晓东未直接参与融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应属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晓东是龙信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任副经理,帮助被告人翟红方、张建军管理部分公司事务,并占有了40余万元的集资款,亦为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张建军较小。故被告人刘晓东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刘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核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军、刘晓东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给人民群众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晓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刘晓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

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审  判  员 魏  亮   

                                             代理审判员 张  鑫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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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