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郸刑初字第202号 |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广东,男,1962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郸城县石槽镇刘庄行政村赵老家村05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刑诉[2013]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广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路冠元、被告人赵广东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赵广东和同村居民赵廷亮因邻里纠纷在自家门口发生打架,赵广东用拳头将赵廷亮的牙齿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赵廷亮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廷亮陈述、证人杨x妮、朱x兰等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调解书、谅解书及被告人赵广东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广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广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广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广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晓艳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宏
|
上一篇:再审申请人永城市侯玲乡任湖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王安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