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
| 刑 事 判 决 书 |
| (2013)南刑初字第191号 |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建勇,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2008年6月24日因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无证驾驶2013年10月22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乐县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建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3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彦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20时10分,被告人赖建勇酒后无证驾驶悬挂牌豫J62220(豫E91288)长安之星面包车行驶至南乐县近德固乡高速路口西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大名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鉴定,赖建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建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X证言,大名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血乙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建勇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赖建勇有前科,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赖建勇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建勇犯危险驾罪,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3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21日)。 (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付利红
二○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晓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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