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行政判决书 |
| (2013)永行初字第88号 |
原告刘章存,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城关镇村。 委托代理人刘利华,女, 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曹集乡,系刘章存之女。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夏邑县县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梁万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孙晓菲,夏邑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翁献策,河南公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章存诉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6日、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章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利华、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孙晓菲、翁献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章存诉称,2007年初,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在蒋杰、刘世春、郝文杰无任何资质,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以职权批准三人在夏邑县康复路西段刘店菜市街路南成立汇景天成小区开发。项目批准后,三人以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原告刘章存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1、三人补偿原告刘章存门面房两间,二层、三层不低于128平方米的房屋两套,储藏室三间,四层房屋原告刘章存以每平方米800元购买;2、房屋应在挖好基础起10个月完工,否则每天包赔原告刘章存门面房营业损失100元;3、约定刘金凤南原告刘章存的地款付清,原告刘章存之子刘江华房屋方可拆迁;4、三人如违约,原告刘章存起诉律师代理费由三人承担。协议签订后,蒋杰等三人未履行协议。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在明知原告刘章存与蒋杰三人所签安置补偿协议存在巨大争议的前提下,于2011年5月将原告刘章存享有权利的488.76平方米土地为康瑞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作为政府机关,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违法批准三人开发建设,给原告刘章存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1、五年误工损失,每天120元,共计219000元;2、五年两间门面房租金损失,每天100元,共计182500元;3、两处院落重建费用127030元;4、五年房屋租赁费15000元;5、原告刘章存女儿刘利华、儿子刘江华五年代理案件误工损失60000元;6、原告刘章存上访票据及房屋评估费用17459元。上述损失共计620989元。 原告刘章存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人民来信来访接处签。证明:蒋杰三人没有给付原告刘章存地款,即强行拆除原告刘章存的院落围墙,原告刘章存通过信访反映问题。2、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汇报材料。证明:因调解无果,夏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建议原告刘章存走司法渠道。3、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汇报材料。证明:经调查,原告刘章存的门面房未建成,因原告刘章存与开发商蒋杰对土地的价格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给付原告刘章存地款,建议原告刘章存走司法渠道。4、夏政土(2012)33号文件;5、夏政土(2013)14号文件。证明: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将原告刘章存的土地登记在康瑞公司名下是错误的,且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已自行纠错,注销登记。6、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康瑞公司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已被夏邑县人民法院撤销。7、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2008年10月22日蒋杰、刘世春、郝文杰冒用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原告刘章存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被夏邑县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并判决康瑞公司赔偿原告刘章存损失3031元,恢复土地原状。8、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给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停止施工裁定书。9、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45-2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因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为康瑞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故停止施工的裁定书被撤销了。10、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11、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商民二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蒋杰没有给付原告刘章存地款,即强行拆除原告刘章存的院落围墙,损坏车辆,法院判决蒋杰赔偿原告刘章存损失费14780元。12、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康瑞公司在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上强行建设的八层楼房影响了原告刘章存的通行权,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刘章存有通行的权力。13、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康瑞公司在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东边界南段南北长19米,南端东西宽29.2厘米,北端东西宽22厘米的土地上停止侵权。14、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声明。证明:夏邑县康复路中段南侧成立的汇景天成小区建设属于冒用该公司名义,该公司不予认可。15、2007年10月22日协议书。证明:汇景天成小区建设震裂原告刘章存的房屋,共补偿给原告刘章存一万元现金。16、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通知一份。证明:镇政府通知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东边老地界外1米内,在没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前不准动工取土。17、2008年8月调解协议书一份。证明:刘世春、蒋杰用铲车强行在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上推倒6棵杨树,蒋杰赔偿原告刘章存损失1200元,该证据与原告刘章存提供的第70份证据蒋杰强行施工现场录像光盘相吻合。18、(2008)夏城政处决字第02号处理决定书;19、夏政复决(2008)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原告刘章存对涉案土地有合法使用权,该处理决定书把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20、2008年10月21日委托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刘章存住处没有解决前,维持土地现状。21、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邹玉华退还多占原告刘章存宅基地款3464元。22、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2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民终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刘满利退还多占原告刘章存宅基地款23050元。24、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民终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维持(2009)夏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25、夏政复决(201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刘满利退给原告刘章存地款,刘满利的妻子唐凤芝欧打原告刘章存的女儿刘利华,夏邑县人民政府维持夏邑县公安局对唐凤芝的处罚决定。26、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维持了夏邑县公安局对唐凤芝的处罚决定。27、刘孟良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刘章存租住刘孟良的房屋已四年零六个月,年租金3000元。28、刘连生证明一份。证明:夏邑县建行家属楼是原告刘章存承包的工程。29、商丘市板纸厂证明一份。证明:该厂是原告刘章存负责建起的。30、夏公(城)决字2010第1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0年10月17日蒋杰强行拆除原告刘章存的院落围墙,其员工李涛欧打原告刘章存,夏邑县公安局对李涛处罚500元。31、夏公(城)决字2011第02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蒋杰在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上强行施工时,其员工朱大环欧打原告刘章存的妻子司秀玲,夏邑县公安局对朱大环处罚500元。32、夏公(城)决字2013第1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3年1月21日蒋杰之兄蒋清华用铲车将原告刘章存的沙子、砖头损坏,夏邑县公安局对蒋清华拘留十日。33、夏公(城)决字2013第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蒋清华欧打司秀玲,夏邑县公安局对蒋清华处罚500元。34、夏公(城)决字2013第1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刘章存建临时住房,蒋杰的妻子赵华侮辱原告刘章存,夏邑县公安局对赵华拘留五日。35、照片两张。证明:蒋杰阻止原告刘章存建房。36、2013年1月18日照片一张。证明:2013年1月17日原告刘章存建临时住房的16.5吨沙子被蒋清华全部转移走后的现场照片。37、2013年3月21日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刘章存建临时住房,蒋杰之妻侮辱原告刘章存的现场照片。38、2013年7月18日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上的现场照片。39、2013年7月16日照片二张。证明: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上康瑞公司的建房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现场状况。40、2013年6月18日照片二张。证明:康瑞公司在原告刘章存的宅基地下面埋下水管道的现场状况。41、2012年4月6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信函。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给商丘市三鼎公司送达的停工裁定,其拒不执行。42、2013年4月24日商丘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材料;43、2013年4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访告知书;44、2013年2月28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信访通知函;45、2013年3月河南省政法委联合接访双向告知书;46、2013年3月7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信函。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2012)夏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书。47、2013年3月12日商丘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办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东边界南段4.864平方米的土地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给康瑞公司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刘章存申请注销,夏邑县国土资源局拒不注销。48、2011年10月27日商丘市人大信访办公室信函。证明:原告刘章存诉其与蒋杰三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夏邑县人民法院不予立案。49、2013年6月18日商丘市人民政府信访函。证明: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拒不执行夏政土(2012)33号和夏政土(2013)14号文件。50、2013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接访路线书。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15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章存进京信访。51、夏国用(2011)第166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该证包含原告刘章存使用的土地。52、安置补偿协议;53、附加合同。证明:该安置补偿协议未履行,且协议被确认无效。54、2012年11月24日原告刘章存反映信件。证明:原告刘章存曾向领导反映纠纷之事。55、2013年5月2日刘利华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刘章存书写起诉书、申请书、上访有关材料、代理案件,都是刘利华代为办理。56、2013年5月18日肖艳华证明一份。证明:蒋杰到期未交房,每天赔偿肖艳华门面房营业损失费100元。原告刘章存也应得到相同的赔偿。57、现场平面图一份。证明:原告刘章存的两处院东西宽12.5米,南北长36米,南大门外南北路东西宽1.9米,南北长20.4米。另房屋没拆迁前的现状是北邻康复路、西邻刘建光、刘建华、南邻刘章亭、东邻刘满利、邹玉华。58、2008年11月19日原告刘章存反映情况一份; 59、2009年12月22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刘章存反映的情况,郝振生已收到。60、2011年至2013年7月18日原告刘章存支出现金各项票据合计14459元。61、2011年4月18日现场照片二张。证明:发生纠纷的现场情况。62、2013年7月3日肖艳华证明一份。证明:肖艳华的一楼门面房140平方米,年租金34000元。63、2013年7月3日刘生证明一份。证明:刘生的一、二楼门面房为680平方米, 年租金20万元。64、2013年7月4日刘连生证明一份。证明:刘连生邻街空闲地180平方米,每月租金2000元。65、2012年11月7日原告刘章存建临时住房申请书。证明:原告刘章存的临时住房至今未能建成。66、2013年7月8日闫绍平证明。证明:建筑工地上木工每日工资180元。67、夏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97)夏城政决字第15号处理决定书。证明:从康复路主干道向南西端点11.45米,东端点13.05米,为原告刘章存宅基地北边界,边界线以南的土地由原告刘章存使用。68、夏价估字(2013)95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原告刘章存两处院10间房屋和院墙重新建起需人民币127030元。69、原告刘章存的宅基地没有卖给其三人,蒋杰强行用挖土机挖到原告刘章存围墙根的录像光盘;70、蒋杰、刘世春强行在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上施工现场录像光盘。证明:蒋杰等强行施工的场景。71、2007年10月原告刘章存两处院10间房屋和院墙在没拆迁前现场录像光盘。证明:原告刘章存10间房屋大门和院墙原状。72、2008年1月原告刘章存两处院房屋没拆迁前现场录像光盘。证明:原告刘章存宅基地东边界,建楼房的基础已挖好。73、原告刘章存的昌河车被蒋杰损毁的录像光盘。证明:蒋杰将原告刘章存的车向外移动40米,并将车辆砸坏。74、原告刘章存给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送锦旗现场录像光盘。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邹玉华、刘满利侵占原告刘章存宅基款执行到位。75、原告刘章存给夏邑县城关派出所送锦旗录像光盘。证明:邹玉华、刘满利拒不执行判决,夏邑县城关镇派出所案件办理迅速及时。76、对夏邑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录音光盘一份;77、(2013)夏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78、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98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康瑞公司赔偿给原告刘章存财产损失2484元。7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函。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康瑞公司把占用原告刘章存的土地恢复原状,该判决至今未执行,原告刘章存到省法院信访。80、2013年8月1日民事诉状一份;81、夏邑县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证明:蒋杰诉刘章存要求返还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押金3万元,开庭时间定在2013年10月17日。82、2013年8月28日康瑞公司阻止原告刘章存建房的照片两张;83、2013年6月17日申请书。证明:原告刘章存在2013年6月17日请求夏邑县人民政府依法执行夏政土(2012)33号和夏政土(2013)14号文件,而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拒不立案执行。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辩称,1、蒋杰等三人开发建设的汇景天成小区并非被告依职权批准;2、原告刘章存房屋及院落被拆除是基于原告刘章存与蒋杰等人签订的协议,其财产损失与被告的颁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原告刘章存要求赔偿的损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于直接损失,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刘章存的诉讼请求。 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08年10月22日商丘三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章存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一份;2、 2008年10月商丘三鼎房地产公司与刘章存签订的附加合同一份;3、 2012年3月10日城关镇社会法庭情况说明一份。上述证据证明:刘章存与商丘三鼎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协议,该小区的建设并非夏邑县人民政府批准。4、2007年10月22日协议书一份;5、 2008年10月23日收条一张;6、 2009年4月29日收条两张;7、2009年5月3日梁德章证明一份;8、 2010年4月25日违约协议一份;9、2008年8月调解协议书一份。上述证据证明:蒋杰等人已支付刘章存地款、押金、树木款、房屋租赁费、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18900元。10、夏价估字(2012)94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证明:刘章存的10间房屋、围墙损失估价为56231元,夏邑县法院已判决康瑞公司承担。11、2013年3月21日康瑞公司反映材料一份。 庭审中,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刘章存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3、8、9、12、15-26、30-34、52、53、69-71均系原告刘章存与康瑞公司及蒋杰等人因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与本案涉及的行政赔偿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被告赔偿损失的证据。证据27-29、41-48、54、55系原告刘章存信访过程中有关部门批转文件,具体内容与本案无关联,刘连生、刘孟良证言,商丘板纸厂证明违反证据形式要件,且内容不真实,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5-7、10、11、51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刘章存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发现康瑞公司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后,及时将国有土地证予以注销。原告刘章存房屋的拆迁损失与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颁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夏邑县法院对原告刘章存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已判决康瑞公司承担。原告刘章存所举其余证据中关于各种费用的票据、房屋租金证明,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刘章存的损失均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场光盘和照片与本案无关。 原告刘章存对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证据1、2、7虚假,证据4、5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证据3、6、8、9、11与本案无关联,证据10不予质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原告刘章存提交的证据1-3、41-50、54、58、59、79系其信访的过程和批转的文件,证据6-13、21-24系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据25、26、30-34系双方因房屋开发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证据35-40、61、69-75、82系原告刘章存与康瑞公司发生矛盾纠纷时现场照片、录像光盘及法院处理案件的过程。证据16、18、19、67、68系政府文件和价格评估报告。证据27-29、55、56、60-64、66系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与原告刘章存要求行政赔偿没有关联性。证据14、15、17、20、52、53系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书在生效的裁判文书已有评判,本院不在重复认证。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能证明原告刘章存和康瑞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发生矛盾纠纷的过程。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2日,蒋杰、刘世春、郝文杰三人冒用商丘市三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与原告刘章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蒋杰、刘世春、郝文杰拆迁原告刘章存房屋及院落共489.05平方米,补偿原告刘章存门面房两间,二层、三层不低于128平方米的房屋两套,储藏室三间,楼房四层由原告刘章存以每平方米800元购买,面积与三层相同。另附加合同约定,刘金凤南原告刘章存的地款付清,原告刘章存之子刘江华的房屋方可拆迁。2010年5月,刘世春、郝文杰退伙,蒋杰成立了康瑞公司,在原告刘章存不知情的情况下,蒋杰将与原告刘章存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康瑞公司,但该安置补偿协议至今未履行。在此期间,原告刘章存多次信访,2011年5月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为康瑞公司办理夏国用(2011)166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据该国有土地证,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为康瑞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上述三证已被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所撤销。 2012年8月7日,原告刘章存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蒋杰三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夏邑县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判决确认该协议无效,康瑞公司赔偿原告刘章存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56231元,并将安置补偿协议中的土地恢复原状。 另查明,2012年9月8日,夏邑县人民政府作出夏政土[2012]33号文件,责令康瑞公司退还占用刘章存的488.76平方米土地,并注销了该地块的土地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在对土地权利人未审核清楚的前提下为康瑞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造成原告刘章存房屋灭失,原告刘章存要求房屋重建费用127030元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减去康瑞公司已赔偿刘章存的56231元,即夏邑县人民政府应赔偿70799元。至于原告刘章存刘章存诉请其子女代理案件误工费。门面房租金、上访产生的费用等损失均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章存损失70799元。 二、驳回原告刘章存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夏邑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克体新 审 判 员 王炜杰 审 判 员 韩凤丽 二Ο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晓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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