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驻民四终字第36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祥,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海生,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牛海生之子。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康春,河南展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德坡,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永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祥、牛海生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海生及牛祥、牛海生的委托代理人刘康春,被上诉人牛德坡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永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牛祥、牛海生的诊疗行为与被上诉人牛德坡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上诉人牛祥、牛海生提交的治疗协议上“牛德坡”三字是否为被上诉人牛德坡本人书写,须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瑞 霞 审 判 员 张 怀 珍 审 判 员 李 全 章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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