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黄宁与李争亮、韩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民初字第00450号 原告黄宁,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金涛。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 被告李争亮,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韩伟红,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 原告黄宁诉被告李争亮、韩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
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民初字第00450号

原告黄宁,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金涛。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

被告李争亮,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

被告韩伟红,女,1983年11月14日出生.

原告黄宁诉被告李争亮、韩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宁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金涛、李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争亮、韩伟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3月22日,被告李争亮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韩伟红为连带担保人。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担保书各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拖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争亮、韩伟红均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3月22日借据、担保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李争亮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间为一个月,被告韩伟红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李争亮、韩伟红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3月22日,被告李争亮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韩伟红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担保书各一份。担保书第二条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如借款人未能及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我追偿”。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拖不还,原告无奈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争亮向原告黄宁借款5万元,有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且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履行了交付义务,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黄宁应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韩伟红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的保证书中,双方已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期间,如借款人未能及时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我追偿”。该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韩伟红(保证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韩伟红应当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约定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争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宁借款5万元,并自2012年3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0‰支付利息。

二、被告韩伟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继军

                                             代理审判员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魏占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