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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陈X犯对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潢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山县龙山乡邵洼村。法定代表人陈X。 诉讼代表人罗荣生,男,1957年生。系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潢刑初字第00080号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山县龙山乡邵洼村。法定代表人陈X。

诉讼代表人罗荣生,男,1957年生。系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人陈X(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男,1963年生,,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罗山县城关。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犯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潢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犯罪,于2013年8月9日经信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3年8月10日被潢川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家辉,河南正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3】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X犯对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罗荣生、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张家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接信阳市全市中小学部分试卷印刷业务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按照事前与与有关单位研究回扣试卷款的办法,由被告人陈X分别向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返还试卷款2181219.40元,向潢川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609642元,向新县中小学教育教研室返还试卷款74422元,向息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342988.40元,向商城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527450元,向淮滨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646648元。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有事业单位回扣款共计4382369.80元。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X,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向有关单位行贿是为了企业生存,该公司招募了许多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就业,承担了许多社会责任。案件在诉讼阶段,公司又主动缴纳罚金20万元,具有悔罪表现。故请求对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负责人陈X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有些数字不准确,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自己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认为:1、对信阳市教研室的行贿数额应当扣除被告单位替该教研室偿还北京天地人公司的借款152065.57元和付信阳恒诚电子公司的货款271551.43元。2、其他各县在向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试卷费时已经扣留了20%的回扣款,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应当扣除20%的款数。3、被告人陈X具有自首、立功和检举信阳市和其他相关县教研室单位受贿的事实;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5、在审理期间已主动缴纳本单位罚金。故请求对被告人陈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接信阳市全市中小学部分试卷印刷业务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按照事前与与有关单位研究回扣试卷款的办法,由被告人陈X分别向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返还试卷款1673984.2元,向潢川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609642元,向新县中小学教育教研室返还试卷款74422元,向息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342988.40元,向商城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527450元,向淮滨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返还试卷款64664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书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系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陈X。颁发单位罗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罗山县工商局。

(2)罗山县公安局户籍证明。

(3)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陈X,男,1963年,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4)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潢川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新县中小学教育教研室,息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向商城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淮滨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分别收到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试卷款的收据、收条、票据、当事人的记账单等,分别证实上述各涉案单位在罗山县盟达彩印公司领取回扣款的情况。

(5)潢川县人民法院(2013)潢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商城县人民法院(2013)商刑初字第143号、167号刑事判决书、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等证明相关教研室因单位受贿被追究情况。

(6)潢川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实被告人陈X系经该局传唤到案。

2、证人证言

A、关于向信阳市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行贿部分:

(1)被告人江X(信阳市教研室原主任)供述:教育系统实行一费制后,按规定市教研室不统一组织各阶段的考试,但是市教育局的领导考虑到全市的教学质量,决定把高中阶段的考试统一组织起来,我们财力有限,没有能力负担。教研室班子开会商量由印刷厂承担高中考试的考试费用。考试费用包括老师的命题费,教研员的审题费和由校长、各教研室主任参加的质量分析会产生的会议费。我们和罗山盟达印刷厂的陈X谈好试卷费直接交到印刷厂,印刷厂得他们应得的印刷费后把差额的20%给各县区学校,作为县区教研室学校组织考试的费用,剩余的钱给市教研室。在向各县区学校收取的试卷费中,印刷厂得50%的印刷费,20%作为组织考试的费用,剩余30%的钱中8.5%用于交税,21.5%给市教研室。教研室小金额的支出先由市教研室垫支,攒到一定金额后,把支出票据集中起来,由陈XX、杨XX、我、孟X、许XX我们五个人一块把票据审核一下,把支出票据交给陈X拿到印刷厂报销。后来陈X不及时报销,又不及时支付答题卡钱,我们市教研室就在每次学校取试卷交钱时去罗山盟达印刷厂把学校的现金收过来,作为付答题卡的钱和市教研室开支。当时是许XX、杨XX、陈XX收现金,谁收钱谁打条子,然后把市教研室支出票据拿到印刷厂报销,把收条抽回来。

(2)证人许XX的证言(信阳市教研室原副主任):2005年市教研室取消收费,实行一费制,我们延续收费前的做法,由教研室命题,组织高中各个学校统一考试,试卷具体价格和试卷的印刷地点由教研室定。各个学校把试卷费交到印刷厂,印刷厂给各个学校开票,教研室给印刷厂一定的印刷费后印刷厂把余款全部转给我们,转给我们的款不能上账,只能放在帐外。2009到2011年初,江X让我管理盟达给的钱,当时我问江X这钱怎么办,江X安排说让我把盟达给的钱用我自己的名字存在银行。市教研室每学期都给各县区教研室发征订通知,通知上有征订的价格,各县区向市教研室报征订的数量,我们按照报上来的订数通知印刷厂印刷,印刷后发行到各县区教研室。价格是江X、孟X、杨XX、陈XX他们几个定的,具体怎么测算我不知道。有的钱是我们教研室的人去盟达印刷厂取来的,有的是盟达印刷厂转账给我们的。我保管期间,有时是我们到盟达公司往县区发试卷时,盟达公司把收到县区的试卷款现金交给我带回来,有时由于各县区的试卷款交的不及时,盟达公司在把县区的试卷款收齐后,再转账给我。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陈X、杨会计、出纳小波都给过,有时给现金,有时转账。我管理的钱都用于单位开支了,具体用于单位设备的购置、更新、差旅、会议费、水电费、值班加班补助费、招待费等,开支票据我都交给江X了。2011年年初,我把流水账和开支单据都交给江X了。

具体杨XX、陈XX拿的数额我不清楚,我自己拿的79万多元加上杨XX、陈XX经手从盟达印刷厂拿的钱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准确数额我不清楚。江X是主任,他安排我说单位要开支,让我给他30万元,我找他要了一个银行卡号,从我刚才谈到的我的一张工行卡里,通过银行转账给江X转了30万元。另一笔也是江X安排我说单位要开支用钱,我给了他现金10万元,他给我打了一张条子。具体在哪个地点交给他的,我记不清了。30万元有转账凭证,所以就没有让江X给我打条。

(3)证人陈XX的证言(信阳市教研室教研员):市教研室向各县区教研室发征订通知的价格是按试卷袋计价,每袋30份,市教研室与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是按试卷的印张结算,这中间的试卷价格有差额。向县区收的钱高于付给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印刷费。试卷价格是市教研室领导商量定的,主要领导是江X。付给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试卷印刷费按印张算,最初每印张0.20元左右,后来成本上涨调到每印张0.32元左右。印刷成本包括试卷款、包装袋款、运费、税费、利润等。试卷款都是县区教研室交上来的。每次试卷印刷好后,盟达厂拿给我们市教研室一份印刷费结算单,结算单上有试卷的印张数量和价格,杨XX核算后在单子上签字确认,然后盟达厂把单子收回去。市教研室取消收费许可后,在组织高中阶段学生统一考试的试卷印刷中,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市教研室钱。我们教研员理解认为这是市教研室组织考试赚的钱。盟达厂得够印刷费后,剩余的各县区交来的试卷款都应该归我们市教研室。多长时间结算不确定,有时考一次算一次,有时考几次结算一次。盟达厂和我们市教研室结算一般是到我们市教研室。在来之前,市教研室领导江X或许XX先和盟达厂厂长陈X联系好,陈X到市教研室会议室后,江X或许XX把杨XX和我喊到教研室会议室与陈X他们算账。算账一般是算这阶段各县区交到盟达厂多少试卷费,盟达厂印了多少试卷,应该得多少印刷费,剩余的盟达厂应该给市教研室多少钱。一般盟达厂提供一份算好账的单子,我和杨XX核对确认一下,有时我们在单子上签字,有时不签字。我们确认后,陈X他们又把单子拿回去了,然后盟达厂按这份单子给市教研室钱。试卷钱各县区教研室从学生试卷总款中得20%,是在交款时直接少交20%。我们市教研室在和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时,是按县区交款的80%算,然后减去盟达厂应该得的印刷费,剩下的钱就是给我们市教研室的。这个钱先在盟达厂放着,随时用钱,随时找盟达厂要。后来,盟达厂给市教研室钱不及时,一直到2013年还欠我们市教研室一部分钱。最初是杨XX经手,她管了多少时间我记不清了。她管了一段没管了,江X主任安排我经手保管一段时间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信阳市教研室的钱。我管了一段时间后是许XX管。我经手钱的总金额是402630元钱。除了这402630元钱之外,许XX还转给我十多万元钱,具体许XX给我钱的时间和金额我记不清了。后来我把用许XX给我的钱开支的票据和剩余的现金又还给许XX了。我经手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信阳市教研室钱时,当时我给盟达厂打的有借条。这402630元钱都是陈X给的现金,印象中有一次买茶叶1万多元就是从陈X手里拿的,这402630元钱是分十多次从陈X厂里拿的或者陈X送到市教研室的,每次拿钱我打的都有条子,拿钱都是江X安排的。我拿钱的数字江X都知道,因为江X记的有账。我经手盟达公司从试卷款中给市教研室的这402630元钱,是盟达公司分好些次给我的,每次拿钱时我都先给盟达公司打条,在把我经手的市教研室的开支票据转给陈X时,陈X给我打了这张条子。因为每次拿钱时我都给陈X打有借条,我给陈X这些支出票据,陈X应该把我打的借条退还给我,但是时间长了,陈X找不全我以前打的借条了,陈X就给我写了“暂借条因遗失,所有借据作废”。这张条子中“款已于2011年6月7号还清”实际不是还给陈X钱,是市教研室把这402630元钱的支出票据给盟达公司。经过江X主任安排,全用作我们市教研室的开支了,有单位考勤奖、补助、命题费、审题费、交通费、会议费、茶叶费、车辆支出、差旅费等市教研室的支出,详细的用途我记不清了。开支后的票据江X主任都审核过,江X审核的时候,许XX、杨XX也参加了。有的票据上江主任签字,有的票据上江主任没有签字,江主任说这些票据要拿到罗山盟达公司报销,不能签字。这402630元的支出票据全交给盟达印刷厂陈X了。这402630元钱是罗山盟达公司印制高中试卷过程中给我们市教研室的试卷款。江X没有让入单位财务账。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谁的钱,谁保管,杨XX和许XX怎么保管钱我不清楚。在市教研室取消收费许可后,罗山盟达从试卷款中总共给市教研室的钱把我、杨XX和许XX三个人经手的钱合计起来就是了。杨XX经手31万元和一笔四五十万元钱,许XX经手百十万元钱,加上我手里的四十多万钱,总的大概有二百多万元钱。

(4)证人杨XX的证言(信阳市教研室出纳):高中阶段学生统一考试考试卷的收支一开始都在市教研室的财务账反映,领导让我开票收款,会计记账。当时信阳市高中学生考试是由我们市教研室统一组织,考试用的试卷在罗山彩印有限公司印刷,当时我们市教研室有收费资格。收费许可证取消后,高中阶段统一考试的试卷还是在罗山盟达彩印公司印刷。试卷是市教研室负责给各县区教研室发征订通知。江X主任安排,在每学期发了试卷后,盟达厂陈X拿来一个试卷印刷成本的单子,在江X、许XX、陈XX、陈X在场的情况下,我把单子上试卷数量核对一下,然后乘以单价算出总金额,单价是市教研室领导和盟达厂商定好的。算好以后,单子交给陈XX,单子现在在哪不知道了。记得核算印刷费的时候,盟达厂的陈X和会计杨俊生也在场。市教研室和盟达厂核算的时候,我没有全部参加,领导喊我去我就去了,我参加核对时在单子上签的有字。我核了印刷费后,就没管了。我经手过盟达彩印有限公司给市教研室的钱,2005年至2008年我经手收了盟达彩印有限公司给市教研室的31万元钱,这31万元当中有市教研室其他人转给我的,有我在盟达厂给县区发试卷的时候,江X主任安排我把盟达彩印有限公司给市教研室的钱带回来的。我给钱带回来后,问江X主任,这个钱交给谁,江X主任说,这个钱你先拿着,留着教研室单位开支,用来弥补教研室办公经费不足。2008年江X把我手中31万元的支出票据都收走了。2008年之后我没有经手了。2012年9月份江X主任又安排我清理一下县区学校交的高中学生统一考试的试卷款,我就给县区教研室打电话问2012年高中学生试卷款交了多少,交哪去了,钱是不是交齐了。核对的结果我们市教研室实际得到的现金是585562.40元。从县区教研室直接转到我手里是30多万元现金,其他20多万元是别人拿条抵的。当时我手里除了有这585562.40元试卷款外,还有许XX给我的40000元现金,王XX给我的40000元现金,还有2005-2006年学科论文评审费59255.90元,2012年学科论文评审费67415.00元。当时我手里总共有现金792231.30元。这792231.30元钱的总支出金额是790684.72元。我经手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信阳市教研室31万元钱的时侯,我每次从罗山盟达公司拿钱时都打的有收款条,钱是分多次拿的,条也是分好多次打的,我零星给罗山盟达公司打了好几张条子,具体几张我记不清了。2008年5月8日市教研室和盟达厂结算时,陈X和杨俊生把原来我零星给罗山盟达公司打的几张总金额为31万元的收条退给我了,当时我用复写纸在一张稿纸上重新给陈X打了一张总金额为31万元的收条,内容是:暂暂收陈X盟达厂现金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元。收款人:杨XX,2008.5.8.在2008年12月15号,我从盟达印刷厂拿的31万中的294377.60元支出票据全部交给江X了,经江X审核后,他在我列的支出清单上签的有字,内容是:收的开支票据294377.60元,江X,08.12.15。另有我为陈X垫支现金 7591元,陈X打给我的有欠条。还有点零星开支,所以,我从罗山盟达厂拿的31万元全部开支完了。我当时收到江X退给我的294377.60元开支票据时,江X又让我给他打了一张收条,这张收条至今还在江X那里。当时我还见到江X退给许XX和陈XX的也有开支票据。当时江X说:开支的钱都是盟达印刷厂给的,票据整理好后全都送到盟达印刷厂去。后来过了一段时间,许XX让我一个人送这31万票据到罗山印刷厂,我没有听,我和他讲:我的工作是教研室分管财务主任安排的,以前是江X管,现在是胡主任分管,他们都没有安排我,我没同意自己去。后来没过几天,胡主任安排我和陈XX、许XX乘单位的汽车去罗山印刷厂。到厂里后,陈X核对票据后给我出了一份收到31万元票据的证明条,内容是:证明杨XX同志在我公司2008年5月暂借款条叁拾壹万元整,单据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原垫付开支单据已交公司。罗山县盟达公司  陈X  2011.3.10。加盖的是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陈X写的这张证明条的落款日期是2011年3月10日,实际交票据的日期是2013年4、5月份,陈X说落款日期不能写现在的实际时间,他把这个落款日期提前了,提前的原因他没有说。钱有时是陈X送到市教研室的,有时是到盟达厂发试卷从盟达公司出纳手中拿的。总共拿了多少次,每次拿多少钱,我记不得了。我总共经手了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信阳市教研室的钱有2008年之前我经手31万元,2012年我经手585562.40元, 两次共计895592.40元钱。31万元开支的票据都交到盟达厂了。我经手的这些支出票据江X主任都审核过,有的票据江主任签字,有的票据江主任没有签字,江X主任说这些票据要拿到罗山盟达公司报销,不能签字。我经手的两次共计895592.40元钱是高中学生考试的试卷钱。没有入单位的账。都是单位领导决定的。因为这个钱不是我们单位财务账内的收入。我经手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信阳市教研室的钱,都是现金,没有转过帐,拿来后一般很快就开支了,没有在银行存过。许XX、陈XX经手的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信阳市教研室的钱分别是怎么保管的我不知道。罗山盟达公司给信阳市教研室钱是市教研室领导和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的,因为盟达厂得的印刷费和县区学校交的试卷款之间有差额的钱,来弥补市教研室办公经费不足。

B、关于向淮滨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行贿部分:

(1)证人张XX(淮滨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的证言,证实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给淮滨县教研室印单元试题和期末试卷,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给教研室返还我们教研室试卷费。是陈X直接把现金送给我,送到我办公室里,我2009年接任淮滨教研室小组工作以来,应该每学期都有,但2013年还没有结算,许XX知道。具体多少钱记不清了。

(2)证人谭XX(淮滨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的证言:陈X来淮滨县教研室谈印刷试卷的事情是和主任许XX谈的,从2007年以来陈X总的给我打了22万余元的好处费。是许XX安排打到我们副主任的个人卡上的。

C、关于向息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行贿部分

证人丁XX(息县教研室会计)的证言,证实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在为息县教研室印刷试卷个过程中,按试卷款的20%收取返还款,具体数字有记录。

D、关于向商城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行贿部分

(1)证人孙XX(原商城县教研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在商城县教研室与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往来中收受对方回扣,按印张、印数的比例和双方商定的价格来确定。我担任主任期间共计收受回扣304300元。

(2)证人王X乙(原商城县教研室主任)的证言,证实其在担任主任期间,收受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的赞助费和辛苦费共计223150元。

3、被告人陈X辩护人提供证据的证据:(1)、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单位罗山县教研室和被告人刘勤学、厉天奎因犯单位受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00000元和免予刑事处罚。(2)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证明,证实被告人陈X因对单位行贿被刑事拘留期间,于2013年8月9日向侦查人员交代了罗山县教研室收受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回扣的事实。

本院认为,信阳市教研室、潢川县教研室、新县教研室、息县教研室、商城县教研室及淮滨县教研室均系事业法人单位。被告单位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陈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回扣款,共计3875134.6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认为,1、对信阳市教研室的行贿款应当扣除替该教研室偿还北京天地人公司的借款152065.57元和付信阳恒诚电子公司的货款271551.43元。经查,信阳市教研室共计实际领取回扣款1757602.4元。之后双方商定,信阳市教研室尚欠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印刷费60余万元与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信阳市教研室的回扣款60余万元抵消,该60余万元回扣款应当视为信阳市教研室已经取得,辩护人辩称应当扣除的上述款项,实质上仍系用受贿款支付,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本院本院采纳。但信阳市教研室于2010年至2012年支付答题卡费用、磁带制作费用、教师命题费,共计507235.2元,属于为组织县区高中考试而支出的实际费用,根据双方事前商定,该款应由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从收取的印刷费中支付,因此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其向信阳市教研室的行贿金额应为1673984.2元;2、辩护人认为,其他各县在向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交纳试卷费时已经扣留了20%的回扣款,因此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应当扣除20%的款数。经查此意见无事实依据;3、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X具有自首情节,其检举信阳市和其他相关县教研室单位受贿的事实,属于立功。经查,被告人陈X系被检察机关传讯至办案单位后交代了行贿的事实,而非自动投案。被告人陈X作为被告单位罗山县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向司法机关供述行贿事实时,必然且应当交代对方受贿的事实,该行为不属立功,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陈X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的意见及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已作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罗山盟达彩印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X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零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有林

                                             人民陪审员  段术林

                                             人民陪审员  叶宏伟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方大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