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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政琪与被告梅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姚政琪,男,1961年6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明法,男,1972年4月19日生。 原告姚政琪与被告梅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
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舞民初字第631号

原告姚政琪,男,1961年6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梅明法,男,1972年4月19日生。

原告姚政琪与被告梅明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政琪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明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被告梅明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9日,原告为被告送小麦面粉50袋,合款3650元;2014年5月26日,原告又为被告送面粉合款8000元,二次合计1165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无奈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小麦面粉款1165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原告为送小麦面粉50袋,价值36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亲笔签名的欠条一份;2014年5月26日,原告为被告送面粉价值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亲笔签名的欠条一份,二次合计11650元整。原告给被告送货上门,被告接收后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被告未偿还原告该小麦面粉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给被告两次送去小麦面粉,价值1165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份,买卖关系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付原告面粉款1165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明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姚政琪面粉款11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梅明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东 升(兼)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