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 行 裁 定 书 |
| (2014)鹤中法执字第44-1号 |
申请执行人刘成旺,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赵瑞忠,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 刘成旺申请执行赵瑞忠期货保证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瑞忠于1998年4月18日向申请人履行了7630元,剩余20170元未履行。现当事人双方于2014年7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赵瑞忠一次性给付刘成旺25500元整,执行费双方各自负担100元。协议签订后,赵瑞忠已于2014年7月22日向刘成旺履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法经一终字第51号经济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 保 军 审 判 员 冯 保 勇 代理审判员 杜 雪 州 二О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胜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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