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卫民初字第621号 |
原告李银中,男,1942年4月5日生。 原告张憶芹,女,1942年4月5日生。 被告李明洋,男,1965年12月5日生。 原告李银中、张憶芹与被告李明洋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婚后生育五个儿子,并把他们抚养长大结婚成家,现已分门另住各自过自己的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二原告的年龄增大,身体一天不如一天。2007年2月22日,就五个儿子如何赡养二原告的问题,经族长的说和调解,五个儿子在承包老人责任书上签字,并已实际履行。到2010年被告无任何理由拒不履行责任书,四年未付零花钱和吃药钱。现在其他四个儿子都能按赡养老人的责任书执行,唯有被告一人不赡养老人,迫于无奈只有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准被告按照2007年2月22日签订的赡养老人责任书执行,请求判准被告支付四年未付的药费2000元及四年未付的零花钱960元。 被告辩称,2011年给原告1000多元。原告是诬告我。给他们钱,他们又不要。药费我可以拿五分之一。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承包老人责任书一份(复印件)。 被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保证书一份;2.协议书二份。上述 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庭审调查、质证,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生育五个儿子即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明洋、三子李某乙、四子李某丙、五子李某丁。现均已成家,分门另住。因二原告赡养问题,二原告五个儿子与2007年2月22日签订“承包老人责任书”,该责任书载明:“(1)承包老人费每人每月贰十元,一年壹佰贰十元 。(2)每人养老人陆个月。(3)老人有病不能自理,另外再说办法。(4)看病超贰佰元,五人平分”等内容。后原告与被告因赡养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从2010年起,被告未按“承包老人责任书”中第一项内容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现年事已高,且患有慢性疾病。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之子签订的“承包老人责任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按照执行。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四年来付的零花钱96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给付四年来未给付的药费2000元,因该费用应属当即发生的费用,现诉求给付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明洋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零花钱96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履行本判决书时,由被告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袁保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可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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