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汴民终字第646号 |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2749部队。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建军,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749部队不服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70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返还原物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河南省开封县,故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2749部队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江增 审 判 员 葛冀鲁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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