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6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卫军,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现住山西省晋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丽,女,1978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上诉人孟卫军因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崇义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长期在山西省晋城市居住,本案应由山西省晋城市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陈秀丽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沁阳市,故沁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孟卫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杭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左梦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