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安中刑执字第348号 |
罪犯晋冠杰,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晋冠杰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4月1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罪犯晋冠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晋冠杰于2008年7月至9月期间,伙同他人在鹤壁市山城区、淇滨区五次盗窃他人摩托车;2009年1月至5月期间,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鹤壁市淇滨区、淇县等地,趁人不备,四次抢夺他人挎包。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罪犯晋冠杰自入狱后获表扬六次,记功一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晋冠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晋冠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杨西建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8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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