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187-1号 |
申请执行人马靖峰,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八矿。 法定代表人徐桂军,矿长。 本院在执行马靖峰诉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靖峰于2014年7月7日申请撤销对(2013)卫民劳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行使,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卫民劳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苗 逢 雨 代理审判员 吴 林 林 代理审判员 戴 远 哲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荣 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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