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执行裁定书 |
(2014)卫执字第198-1号 |
申请执行人王凤仙,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京涛,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卫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京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13.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荣 攀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林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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