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卫执字第60号 |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女,汉族,2008年8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闫某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卫民初字第1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王某某为被执行人王周阳提供担保,但在担保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担保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18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杨 小 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林 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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